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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處理程序

  1. 抱怨者應以傳真(02-28090979)、電子郵件(taf_service@taftw.org.tw)、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7號23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向本會提出,同時並告知姓名、所屬之組織名稱(若有時)、抱怨對象、抱怨內容,以及可使本會回應抱怨案的聯絡方式(如電子郵件信箱、郵政地址、電話等);匿名(包括虛構聯絡方式)或口頭方式提出抱怨或抱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本會不予受理。
  2. 本會接獲抱怨者正式提出抱怨案件後,將依據上述第一點的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抱怨案之有效性,再另行通知抱怨者。
  3. 本會將以抱怨案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為原則,並函復抱怨者調查結果。
  4. 抱怨者提出抱怨案件後,業經本會函復抱怨處理結果,除其另提出具體新事證外,倘其反覆提出內容類同之抱怨案,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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