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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程序

  1. 申訴者應於收到本會認證決定通知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行文方式正式向本會提出。
  2. 申訴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訴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書面正式行文提出(地址:25170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7號23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申訴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或逾申訴期限者,本會不予受理。
  3. 申訴案件經本會確認受理後,將函知申訴者。
  4. 本會申訴調查委員會於申訴案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案件調查並舉行調查會議。
  5. 本會申訴調查委員會得要求申訴者出席調查會議(以三名為限)。申訴者或其代表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調查會議時,申訴調查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會議結論與建議。
  6. 本會將依據申訴調查委員會之會議結論與建議進行核定,並函覆申訴者本會申訴決定。
  7. 申訴案件調查期間,本會原認證決定,其效力不受申訴提出之影響;惟必要時,本會認證評鑑作業得暫時停止。
  8. 申訴者不同意本會處理申訴案件決定時,得於收受申訴決定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新理由及檢附新具體事證提出再申訴(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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