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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所屬活動場址涉及使用違章建築之處置作法

壹、適用範圍:
適用本會認證之各類符合性評鑑機構(校正實驗室、測試實驗室、土木工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健康檢查機構、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驗證機構、確證/查證機構)及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符合性登錄機構。以下統稱前述之各類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為”申請人”。
貳、內容:
本會係依據國際標準ISO/IEC 17011 (國家標準CNS 17011)符合性評鑑 - 認證機構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之一般要求事項,運作執行各項認證工作,並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認證組織活動及簽署國際相互承認協議。根據該國際(國家)標準,「認證」之定義為有關符合性評鑑機構(如實驗室)表達其有能力執行所指定符合性評鑑工作(如測試)之正式實證展現的第三者陳述。

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4.1節之規定,”申請人應符合政府法規之各項要求”。當申請人向本會申請認證時,即表示申請人同意遵守前述規定,申請人應善盡遵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之責任。因此,當通過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其執行符合性評鑑活動或GLP試驗活動之所屬活動場址有涉及違章建築情事,顯示申請人有未能符合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4.1節要求之虞,本會將蒐集及查證相關事實後,將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改善之計畫且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茲因違章建築認定,其相關專業及公權力執行係屬權責機關之權限範圍,本會之處理原則說明為下:
(1). 本會將函請權責機關(申請人所在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協助調查,並請提供相關標的是否為違章建築及違建認定範圍。本會將依據獲得之資訊,以書面資料審查、現場評鑑或召開審查會議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涉及認證範圍之查證,以利釐清客觀事實。
(2). 經查證及確認,如申請人認證範圍所執行符合性評鑑活動中,其所屬場址有涉及與使用經權責機關認定之違章建築時,本會得援引「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4.1節之規定,對申請人予以警告之處置。
(3). 申請人應於收到本會警告通知起兩個月(含)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矯正措施計畫(包括改善方式及矯正完成時程),且應於提出矯正措施計畫日起之一年(含)內完成改善。如改善期限已屆滿時,申請人仍未完成改善,本會得對涉及之認證範圍或認證資格予以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之處置。
(4). 當有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以致無法於前述一年(含)期限內完成改善,則申請人須於期限屆滿之一個月(含)之前,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延長改善期限(最長得延長一年),本會將就申請人所提申請延期乙事予以准駁。

本會再次聲明,遵紀守法是申請人應盡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申請人應主動遵守政府法規之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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