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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本會2021年5月14日公告之「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所屬活動場址涉及使用違章建築之處置作法」

  1. 國內違章建築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經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及於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用途變更之申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及當地縣市政府相關法令,申辦時間可能冗長,辦理進度可能未能歸責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且未有實質影響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之符合性評鑑活動(驗證、確證與查證、校正、測試及檢驗)能力之虞。
  2. 鑑此,本會於2022年10月徵詢國內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對應之權責主管機關意見。依據上開主管機關意見,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2 ,調整本會2021年5月14日「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若有涉及違章建築之處置作法」,調整後完整公告如附件。
  3. 當國內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對應之權責主管機關法規或政策有所變更時,本會將視情況調整前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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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及GLP符合性登錄機構所屬活動場址涉及使用違章建築之處置作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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