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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本會在特定期間及範圍受理符合性評鑑機構註一(CAB)及優良實驗室操作(GLP)符合性登錄機構等(以下簡稱申請機構)之評鑑作業以「遠端評鑑」方式辦理

一、適用範圍:

本會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及申請機構防疫因素考量,自2021年5月21日(含)起暫緩各類型評鑑案之現場評鑑活動。因應申請機構於防疫期間對於評鑑作業安排之需求,自2021年7月1日(含)起,申請機構各類型評鑑案(初次、延展、增列、異動)之評鑑活動,經本會評估申請機構符合本公告範圍及要求時,本會得受理以「遠端評鑑」方式辦理評鑑。

本會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資訊,滾動式調整本公告內容。

註一:符合性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CAB)包含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校正實驗室、測試實驗室、土木工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健康檢查機構、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

 

二、申請方式:

  1. 申請機構於案件申辦過程,由申請機構授權之代表主動與本會承辦人聯繫及表達意願,並且同意配合本公告之內容。
  2. 申請機構應先自行評估可配合遠端評鑑,包含但不限下列:

(1)      負責與提供不會造成資訊安全疑慮之資訊通訊技術(ICT)軟體。

 備考:涉及可能收集個人資訊,或政府機構已明確規範資訊安全疑慮之資訊通訊技術(ICT)軟體,均不適用於遠端評鑑。

(2)      遠端評鑑過程,提供多鏡頭及視角方式以展現評鑑過程之實際場景。

(3)      負責遠端評鑑過程之錄影與錄音,至少包含「起始會議」與「總結/結束會議」。惟當評鑑過程評鑑小組另有需要時,申請機構應進行錄音與錄影。錄影與錄音之資料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4.6條規定,妥善保存至少兩個認證週期。當本會提出要求時,申請機構應提供未經編輯或修改之原始錄影與錄音資料予本會。

(4)      同意與負責確保遠端評鑑過程資訊通訊技術(ICT)環境之適當與穩定,應包含專業人員可解決現場可能發生之問題。如因任何突發狀況導致遠端評鑑暫停或中斷,需另安排及執行遠端評鑑,申請機構應自行承擔結果,包含費用。

(5)      承諾與配合遠端評鑑活動過程相關查證,不得有虛偽不實、作假情形或違反公正性行為。當有此情形時,本會得取消遠端評鑑活動進行,如有違反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之情事,本會將依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規定予以處置。

(6)      認知本會對遠端評鑑採取與現場評鑑相同之收費標準,惟考量遠端評鑑之特性,遠端評鑑人天數及費用可能增加。

  1. 本會得不受理申請機構以遠端方式執行符合性評鑑作業,或以預先錄影提供查證資訊之方式,向本會提出遠端評鑑之申請。

 

三、未能安排遠端評鑑辦理之可能影響:

申請案件經申請機構自行評估後,未能以遠端評鑑方式辦理,該案件的評鑑活動將延遲至疫情減緩後,本會再安排現場評鑑。

 

四、其他事項:

  1. 申請機構經由遠端評鑑方式執行評鑑後,本會得於疫情減緩後增加監督活動,以查證申請機構之能力維持與展現。
  2. 由本會辦理之監督評鑑,得採取遠端評鑑之方式辦理。
  3. 在特別情形(如不事先通知查核),本會將主動安排以資訊通訊技術(ICT)軟體(Microsoft Teams)之方式辦理遠端評鑑,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CAB)及優良實驗室操作(GLP)符合性登錄機構應予以配合。

 

五、聯絡資訊:

請洽本會驗證機構認證處、實驗室認證一處及實驗室認證二處

案件承辦人聯絡電話: (03) 533- 6333 新竹辦公室、(02)2809-0828 台北辦公室

(防疫期間請盡量改採E-mail與本會案件承辦人聯繫)

案件承辦人E-mail聯絡資訊:請參考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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