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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7年6月5日蘋果日報讀者投書之回應聲明

關於107年6月5日蘋果日報投書所刊登之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下稱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所提「國家認證,品質保證?」,本會回應與說明如下:
  1. 本會依據國際標準運作,且通過國際認證組織的評估,確保公正獨立的運作。
    本會係依據國際標準「ISO/IEC 17011符合性評鑑-認證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活動之一般要求」的運作,提供公正、獨立及透明之第三者認證服務。並依據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之一般要求」執行實驗室認證與評鑑活動。本會現為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與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之正式會員,並代表我國為簽署多邊相互認證協議的認證機構。本會每四年接受APLAC依據「ISO/IEC 17011符合性評鑑-認證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活動之一般要求」的同儕相互評估。該項的評估重點亦包括本會是否持續維持公正、獨立及透明的運作。本會於去(106)年五月間接受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為期兩周的專業評估後,本會已順利通過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再評估之國際相互承認協議。簽署國際相互承認協議之範圍,包括校正、測試、醫學、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
  2. 本會依據國際標準進行實驗室認證,確認實驗室的能力。
    本會依據ISO/IEC 17025的國際標準認證實驗室,依據ISO/IEC 17025:2005前言「…..供實驗室用於發展品質、行政及技術系統以支配其作業。實驗室顧客、法規主管機關及認證機構可應用ISO/IEC 17025來確認或承認實驗室之能力。」。所以,權責主管機關、顧客及本會均可依據上述標準,確認或承認實驗室的能力。
    本會一向秉持獨立、公正、透明之原則來執行相關之認證評鑑及監督活動,並依認證維持之監督機制及程序進行管理,以確認實驗室品質系統及技術能力之符合性,若有不符合之情事,必定秉公依相關規定處置。
  3. 本會以公正、獨立及客觀之立場處理各類抱怨案件
    本會依據國際標準「ISO/IEC 17011符合性評鑑-認證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活動之一般要求」,制訂「抱怨處理程序(TAF-QP-05)」以受理各界對本會及獲認證符合性機構之抱怨。 本會依據上述程序辦理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對「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認證編號:0604,下稱核研所)」之抱怨案。為釐清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質疑核研所是否符合本會「實驗室與檢驗機構認證服務手冊(TAF-CNLA-A01)」、「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及「ISO/IEC 17025: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之一般要求(TAF-CNLA-R01)」等規範的要求,本會業於民國107年5月7日對核研所執行不定期監督評鑑,並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就不定期監督評鑑結果,辦理外部專家審查會議。針對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所提的質疑,查證核研所係符合上述規範來執行檢測。本會執行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所提抱怨案,所進行的不定期監督評鑑及審查會議的專家群,皆採外聘具備食品、化學、輻射專長的專家及學者,參與之專家及學者除對ISO/IEC 17025的標準相當熟悉,並依據該標準執行專業的評鑑及審查。
  4. 實驗室測試後樣品之處理經查符合規範之要求。
    針對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特別關切核研所測試後樣品之處理,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單位)原對於核研所測試後樣品處理未有特別的要求,而核研所係依據「ISO/IEC 17025: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TAF-CNLA-R01)」第4.4節要求、標單及合約之審查(註:審查委託單位要求),以自訂「食品中放射性核種檢測作業程序書」執行測試後樣品處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單位)嗣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的函文通知核研所,要求核研所對於檢測後樣品保存與處理方式,爾後採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單位)之「檢體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經查核研所亦已依據「ISO/IEC 17025: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TAF-CNLA-R01)」第4.4節要求、標單及合約之審查,調整與修訂核研所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檢測作業程序書」,且於民國107年5月4日起據以執行。綜合上述,核研所作業均符合「ISO/IEC 17025: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之一般要求(TAF-CNLA-R01)」第4.4節之要求。
  5. 本會致力於認證公信力之維持,並感謝各界的支持及指教。
    本會向來以獨立、公正、透明執行實驗室認證評鑑活動,並以維護公信力而素享斐譽。任何對本會認證公信與認證活動有關之消費者權益之建議與指教,本會皆十分樂意獲得反映、澄清與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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