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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可之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配合本會認證服務之認證編號整合,使用本會認證標誌之規定,詳如說明。
一、因應本會管理系統驗證、確證與查證、產品驗證及人員驗證之4項認證服務之認證編號整合,本會完成認證編號調整及換發認證證書,本會已認可之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應依本會「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TAF-CBA-AAC-05)」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二、本會認可之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配合前項認證編號整合,使用本會認證標誌之規定如下:
(一)本會已認證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應於其客戶之驗證週 期到期時,換發具本會新認證標誌之驗證證書。
(二)本會已認證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及其客戶依規定使用本會認證標誌者,相關認證服務之舊認證標誌使用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已認證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及其客戶不得使用本會相關認證服務之舊認證標誌。
四、欲查詢舊認證編號及對認證證書效期有所疑義時,請連絡本會驗證機認證處 韋如鈴經理,電話: (03)5336333#215,email:jlvei@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