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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請管理系統驗證機構針對特殊事件或環境可能造成對稽核排程及驗證證書效期之影響,評估並考量採行必要管理措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近期面臨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之問題,請管理系統驗證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針對此類特殊事件或環境造成對稽核排程及驗證證書效期之影響,評估相關風險及衡酌運營策略需要,以決定採行必要管理措施,確保受驗證客戶管理系統持續有效及符合驗證標準要求。

 

二、有關機構稽核排程規劃及驗證證書效期屆期之換發,依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1-1:2015之要求,機構應發展「稽核方案」以執行驗證週期之稽核活動,其相關規定包含:

(一) 第9.1.3.3節規定,至少每個日曆年應進行一次追查稽核;初次驗證後第一次追查稽核日期,自驗證決定當日起不應超過12個月。

(二) 第9.6.3.1節規定,重新驗證稽核應規劃並適時執行,使證書到期日前及時更新。

(三) 第9.6.3.2.5節規定,有關驗證到期後,可在6個月內恢復驗證。

 

三、機構若為因應疫情地區管制,致未能依認證規範要求完成前述說明二之各項稽核活動,必須採取短期之管理措施時,請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 明訂管理措施之適用期間。

(二) 管理措施內容之訂定,應考量受驗證客戶(以下簡稱組織)管理系統可否持續符合驗證標準之風險,可包括但不限於下述評估項目:

  1. 組織管理系統運作可能或已受影響之程度。
  2. 組織可恢復正常運作,並配合接受稽核之時間。
  3. 組織是否仍持續提供驗證範圍內之產品或服務。
  4. 組織若使用替代生產場址或運送場址,該場址是否屬於驗證範圍。
  5. 組織現有產品之保存及交付是否仍可符合採購顧客要求,或已與其採購顧客協調可能接受之情況。
  6. 組織是否已採行相關管理系統驗證標準要求之緊急應變或災害復原計畫,及其執行有效性。
  7. 組織若因此特殊事件或環境之影響,須將相關製程或服務外包時,有關外包廠商之管理。
  8. 若有多場區時,可替代之多場區取樣選擇。

(三) 管理措施若規定稽核之執行改採遠端稽核(remote audit)時,請機構依據IAF MD4:2018及IAF MD5:2015第4.5節規定,明訂相關作業程序。

(四) 管理措施應依ISO/IEC 17021-1:2015第8.5.2節規定通知組織,並與組織溝通達成協議。

 

四、機構訂定管理措施過程,可參酌IAF ID3:2011 IAF Informative Document For Management of Extraordinary Events or Circumstances Affecting ABs, CABs and Certified Organizations中有關稽核活動時程調整之期限。機構經實施管理措施後,若仍無法確保組織管理系統持續有效運作,則應依機構暫時終止或終止程序辦理。

 

五、機構若依旨揭目的訂定管理措施,請於2020年3月31日前提報本會備查。

 

六、本案連絡人:驗證機構認證處 系統組 葉薇芬組長

聯絡電話:(02)28090828轉32 E-mail:melissa.yeh@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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