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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發行「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第十三版及「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能力一般要求(TAF-PTP-R01)」第七版,詳如說明。

1.因應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五版發行,「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修訂為第十三版,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調整與「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五版相關內容,相關章節如24-30、23.2-5、26.4、26.6.2(b)(c)、26.8.2-3、26.9.3-7。

(2) 第4節文件更新增列訊息通知方式。

(3) 第3節本會已採電子證書與通知,故調整文字。

(4) 第4節認可能力試驗項目(包含能力試驗計畫、特性值、指定值決定方式等)於認可後每三年應至少舉辦一次能力試驗活動,加註能力試驗項目包含內容。

2. 因應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五版發行,第10節關鍵人員異動,至遲應於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日曆天)內向本會提出異動,故修訂「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能力一般要求(TAF-PTP-R01)」第5.7 S節為三十日(日曆天)。

3. 認證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請登入會員專區,由文件下載區免費下載;非認證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請由本會外網 (https://www.taftw.org.tw),由【文件專區】免費或付費下載。

4. 如有問題請與案件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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