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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更新「符合性評鑑機構提供校正測試檢驗工作時,維持認證規範與評鑑範圍說明」(TAF-CNLA-J13)為第六版文件,請 查照。
1.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標題認可機構修訂為符合性評鑑機構。
(2) 因應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五版,修訂其相關規定及文字表達。
2.本文件電子檔於本會會員專區網頁可以免費下載,非本會會員請於本會網站文件專區下載。
3.本案聯絡人:
實驗室認證一處 何昭儀
聯絡電話 : 03-5336333 #235
Email : sandra1571833@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