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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於2023年7月21日起廢止「醫學實驗室申請SARS-CoV-2核酸檢測項目補充要求 (TAF-CNLA-J30)」第一版文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本會為因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疾管檢驗字第1121300350號函內容,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由第五類調整為第四類,以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要點」修正,同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核酸指定檢驗機構」亦已轉換為「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本會爰辦理廢止本會公告之「醫學實驗室申請SARS-CoV-2核酸檢測項目補充要求 (TAF-CNLA-J30)」文件。

二、有關醫學領域項目代碼 (HF0726與HF0727)仍為本會醫學領域認證項目代碼表TAF-CNLA-D02(11)公告可受理申請的醫學領域認證類別/項目與代碼。醫學實驗室如已獲本會認可醫學領域項目代碼 (HF0726) SARS-CoV-2核酸檢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SARS-CoV-2病毒核酸檢測方法、或醫學檢驗項目代碼 (HF0727) SARS-CoV-2核酸檢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EUA/IVD試劑,皆不受前述文件之廢止公告影響。

三、申請人對醫學領域項目代碼 (HF0726) 與/或 (HF0727) 有申請認證需求,如已為本會醫學領域獲認證醫學實驗室,仍可隨時向本會提出「增列」案申請。如尚未為本會認證醫學領域實驗室認證之初次申請者,歡迎參考本會「實驗室與檢驗機構認證服務手冊」(TAF-CNLA-A01),以「初次」案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如對相關申請認證事務有疑問,可洽實驗室認證二處邱曼慈資深經理03-5336333分機224。Email:mandychiu@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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