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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發行「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第十一版,詳如說明。

  1. 本會「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發行為第十一版,主要修訂內容詳如下:
  • 修改2(e) 內容(認可後後每三年應至少舉辦一次能力試驗活動)
  • 增修2內容(文意調整,抱怨內容說明及受理後,原則上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
  • 修改9內容(文意調整,合併注意事項如違反公正性情形嚴重時,本會得於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該機構之初次申請案。)
  • 新增2本會為監督能力試驗執行機構維持認證,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配合各類活動或座談會等。
  • 修改3內容(通過初次認證及增列認證後的首次能力試驗活動,須事先通知TAF,並提供能力試驗活動規劃時程(包含:能力試驗規劃、能力試驗物件製備、均勻性/穩定性測試、資料分析/結果之評估、能力試驗報告之發行等),以利審查並安排適當的能力試驗活動觀察計畫)。
  1. 認證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請登入會員專區,由文件下載區免費下載;非認證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請由本會外網 (https://www.taftw.org.tw),由【文件專區】免費下載第十一版文件。
  2. 如有問題請與案件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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