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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認證檢驗機構申請導入符合新版ILAC-P15「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實施作業要求。

一、 依據本會2021年04月23日公告之本會修訂「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與公告說明實施要求第三~四點續辦理。

 

二、 本會已於2021年5月1日起,本會受理檢驗機構之各類初次、增列、延展及異動認證申請案,將依「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內容要求實施評鑑。為協助各類型檢驗機構於導入「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實施有對應自我查證參考資訊,本會另公告有關附件「FGI76(1)檢驗機構對照ISO/IEC 17020: 2012之應用(TAF-CNLA-RI02)認證規範資訊查檢表(含管理、技術要求)」,並請各類型檢驗機構於申請導入實施前完成自我查證與填寫方式。同時,填寫案例說明亦可參考本公告附件「FGI76(1)檢驗機構填寫範例」。

 

三、 依據本會04月23日公告說明,認證的檢驗機構應最遲於2021年8月31日前,向本會提出「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實施查證之異動案申請案,請認證檢驗機構依前述第二點完成附件「FGI76(1)檢驗機構對照ISO/IEC 17020: 2012之應用(TAF-CNLA-RI02)認證規範資訊查檢表(含管理、技術要求)」,並於異動案申請內容檢附此附件與相關文件電子檔作為申請案資料文件,以作為檢驗機構證明已實施符合ILACP15之查證資訊。

 

四、 再次告知,認證檢驗機構應遲於2021年8月31日限期前,以異動申請案提出,如未能如期辦理恐違反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文件編號:TAF-AR-10)第4.3節:申請人於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辦理與第4.5節:申請人應配合本會之各種認證活動,提供所需場地、人員及完成活動所需之必要協助,使相關活動順利完成,且應擔保該場所具備充分的安全措施及符合所有相關法規的安全工作標準。本會續將依據權利義務規章之要求續辦相對應之處理程序或其相關處置。

 

五、 如認證檢驗機構於申請過程有相關疑問或問題,請洽本案相關連絡人,聯絡資訊如下:

蔡淑芬 資深經理

電話:03-5336333#203

e-mail:zoe@taftw.org.tw

 

鍾允翔 專員

電話:03-5336333#219

e-mail:yhchung@taftw.org.tw

檔案下載

  • FGI76(1)檢驗機構對照ISOIEC 17020 2012之應用(TAF-CNLA-RI02)認證規範資訊查檢表(含管理、技術要求)_公告附件
  • FGI76(1)檢驗機構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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