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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修訂「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與公告說明實施要求。

一、 本會因應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對應相互認證協議(MRA)下認證檢驗機構之要求ILAC-P15:05/2020「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2012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下稱ILAC-P15」於2020年5月之改版,已完成本會對應文件「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更新,此文件電子檔可於本會網站之文件專區免費下載。

 

二、 依據ILAC對於各認證組織於施行ILAC-P15要求,各認證檢驗機構應於2021年11月實施與符合新版ILAC-P15文件要求,如未能完成實施與符合新版ILAC-P15,則檢驗機構將無法符合ILAC MRA相互承認協議之承認與影響其認證資格。

 

三、 本會為辦理認證檢驗機構能持續符合ILAC-P15即本會「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的內容要求,對應執行時程說明如下:

  1. 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會受理檢驗機構之各類初次、增列、延展及異動認證申請案,將依「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內容要求實施評鑑。
  2. 關於2021年5月1日前,已提出的檢驗機構初次申請案或已認證檢驗機構,則為:

(1). 2021年5月1日前,已提出的檢驗機構初次申請案,案件應2021年11月完成現場評鑑,且評鑑小組亦於現場評鑑階段,依「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內容要求之查檢表,查證檢驗機構於對應要求之符合性。

(2).關於已認證的檢驗機構,應最遲於2021年8月31日前,以異動案方式提出本會「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實施查證異動案申請,以利本會查證認證檢驗機構對應要求之符合性。

 

四、 本會認證檢驗機構應於2021年11月前展現已實行與符合「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文件編號:TAF-CNLA-RI02)第三版內容要求,以維持ILAC MRA相互承認協議之承認。如認證檢驗機構於2021年11月前仍未能經本會查證符合對應要求,則將以違反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文件編號:TAF-AR-10)第4.3節:申請人於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聯絡人:

鍾允翔

電話:03-5336333#219

e-mail:yhchung@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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