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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公告「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系統申請須知」(TAF-GLP-A01)第八版及「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系統登錄補充要求」(TAF-GLP-R03)第一版,詳如說明。

一、 本會因應組織調整,修訂「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系統申請須知」(TAF-GLP-A01),並增加權責主管機關法規、多試驗地點要求等,詳如文內修訂處。

 

二、 本會增訂「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系統登錄補充要求」(TAF-GLP-R03),取代現行「使用符合性登錄標誌與宣稱符合性要求」(TAF-GLP-R02)。

 

三、 上述文件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敬請試驗單位留意。

 

四、 本文件電子檔可於本會官網免費下載。(請參考相關連結)

 

五、 本案聯絡人:

林思瑋 認證經理

連絡電話:(03)5336333分機217,電子郵件: swlin@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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