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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更新ILAC-MRA實驗室組合標記轉授權合約書(TAF-CNLA-B03)為第三版,請 查照。

  1. 因應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 發布「ILAC-R7:05/2015 Rules for the use of the ILAC MRA mark」,本會為協助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符合ILAC-R7:05/2015對於使用ILAC MRA標記之要求,故修訂「ILAC MRA實驗室組合標記轉授權合約書」(TAF-CNLA-B03)為第三版,並變更文件名稱為「ILAC MRA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如附件一。
  2. ILAC MRA已新增檢驗機構的認證,故除了認可實驗室外、認可的檢驗機構也能使用ILAC MRA組合標記。
  3. 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欲使用ILAC-MRA組合標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可在本會網站(www.taftw.org.tw)下載ILAC-MRA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編號:TAF-  CNLA-B03),填寫認證編號、機構名稱與實驗室/檢驗機構名稱,蓋上機構的印鑑或機構合約章,並由機構授權人簽名或蓋章。同一機構的數個實驗室可共同填寫在一份合約上。

(2) 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將合約一式兩份(兩份皆為正本),連同欲使用的ILAC MRA實驗室/檢驗機構組合標記樣章乙份寄至300新竹市北大路95號2樓本會實驗室認證處收。

(3) 本會收到該上述合約後,將進行蓋章與簽署後,一份存於本會,另一份將寄給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

(4) 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於收到合約後,方得使用ILAC-MRA組合標記。

  1. 凡獲認證且曾簽署「ILAC-MRA實驗室組合標記轉授權合約書(TAF-CNLA-B03)」第二版之實驗室,需與本會重新依據「ILAC-MRA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進行書面約定。請於2016年1月22日前依前述第3點程序重新辦理,如 貴實驗室未重新辦理或逾期檢送,將不得使用ILAC MRA組合標記,併請立即停止對外出具附有ILAC MRA組合標記之任何報告、證書或相關書面。
  2. ILAC MRA標記使用規則(ILAC-R7:05/2015)中文版,如附件二,請認可實驗室/檢驗機構詳讀此文件並遵循之。本會已進行與ILAC MRA組合標記相關之申請資訊與規範修訂,待完成後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3. 對於本案如有任何問題,請與負責 貴實驗室/檢驗機構認證服務之本會技術人員或服務人員連繫。本會服務電話:(03)533-6333

檔案下載

  • ILAC-MRA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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