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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更新「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為第五版、「對實驗室/檢驗機構主管之要求」(TAF-CNLA-R07)為第四版,詳如說明。
一、「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第五版主要修訂摘要如下說明:
- 適用範圍擴充至參考物質生產機構(RMP)與能力試驗執行機構(PTP) 及各特定/技術規範相關於認證標誌使用之要求。
- ILAC-MRA實驗室組合標記修訂為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ILAC MRA組合標記,修訂第4節內容: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ILAC MRA組合標記(Accredited CAB Combined ILAC MRA Mark);並說明「獲認證CAB ILAC MRA組合標記」目前僅適用範圍為實驗室與檢驗機構認證,認可的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與認可醫院不能使用「獲認證CAB ILAC MRA組合標記」。
- 於5.3-5.6節統一規範有關於認證標誌使用於報告之管理。
- 修訂7.3、7.7節認可機構有關認證標誌使用於廣宣用途之規定。
- 新增8.2節有關認可機構回報獲認證CAB ILAC MRA組合標記之使用情形。
二、「對實驗室/檢驗機構主管之要求」(TAF-CNLA-R07)第四版主要修訂摘要如下說明:
- 修訂3.3節-實驗室/檢驗機構主管異動應於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
- 修訂4.3節-醫學實驗室主管另應具備相關條件之修訂。
三、認可實驗室/機構請登入會員專區,由文件下載區免費下載;非認可實驗室/機構請由本會外網,由【文件專區】的【實驗室認證文件】免費下載文件。
四、本案件聯絡資訊
姓名: 廖志恆副處長
電話: (03)533-6333轉205
Email: liaoch@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