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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實驗室、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與參考物質生產機構)之品質負責人變更時,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主動向本會提出異動申請。

  1. 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包含實驗室、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與參考物質生產機構)之品質負責人由機構指派並自主管理,本會於評鑑活動中查證品質負責人相關資料。鑒於品質負責人為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中關鍵人員,為確保符合性評鑑機構持續符合本會認證規範與相關要求,本會公開徵詢意見且完成修訂「實驗室與檢驗機構服務手冊」(TAF-CNLA-A01)第十版、「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第五版與「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RMP-A01)第五版,修訂內容為當品質負責人如有異動,上述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主動向本會提出異動申請。新版文件已上傳至本會網站之文件下載區,請自行下載查閱。
  2. 2017年7月10日起,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包含實驗室、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與參考物質生產機構)之品質負責人有變更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事實發生之十五日內,主動登入本會「認證服務整合資訊系統」會員專區中,【申請功能模組】之新申請案件入口/申請中案件清單中提出異動申請,同時檢附展現品質主管經歷相關資料作為佐證,申請方式如下:

(a) 實驗室與能力試驗執行機構: 請勾選品質負責人異動選項。

(b) 參考物質生產機構: 請勾選其他異動選項。

(2) 本會將依其提供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或安排現場查證,審查結果將進行核備,且不需換證書。

(3) 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未能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異動,將影響認證資格之有效性。

  1. 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案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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