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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更新「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02)為第八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相互承認協議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3)為第八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定申請書」(TAF-CNLA-B10)為第四版與新增「機電類列檢商品之測試及量測設備自評表暨評鑑查檢表」(TAF-CNLA-B22)為第一版,因應前述文件改版,本會對應之認證作法,詳如說明。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相互承認協議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3)第八版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定申請書」(TAF-CNLA-B10)第四版主要修訂摘要如下說明:

  1.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7年8月21日經標三字第10630004750號辦理,紐西蘭主管機關說明,若已獲本基金會相關測試領域之認證後,即可獲紐方認可,無須相關登錄程序,可直接執行台紐相互承認協議下之測試領域業務,故刪除上述文件中台紐相關敘述與表格內容。
  2. 實驗室案件於認證決定後,即可獲得紐方認可,無須再填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定申請書」(TAF-CNLA-B10)。

 

二、「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02)第八版與「機電類列檢商品之測試及量測設備自評表暨評鑑查檢表」(TAF-CNLA-B22)第一版主要修訂摘要如下說明:

  1.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7年4月25日經標三字第10630002090號函辦理,標準檢驗局針對機電類列檢商品已公告測試及量測設備查檢表,實驗室應完整具備查檢表所列「應建置(R)」之測試及量測設備,本會已將前述查檢表轉化為機電類列檢商品之測試及量測設備自評表暨評鑑查檢表(TAF-CNLA-B22)第一版。
  2. 申請實驗室請於本會網站下載「機電類列檢商品之測試及量測設備自評表暨評鑑查檢表(TAF-CNLA-B22)」,由實驗室先行填寫該表單後,將可編輯之電子檔案上傳至本會資訊系統或以紙本寄回本會,於現場評鑑時,評審員依此自評表查核實驗室設備能力,並納入現場評鑑報告中作為附件。待認證決定後併同認證證書函送標準檢驗局備查。
  3. 本會將於申請案認證決定後,併同申請文件函送標準檢驗局。若查檢表中無申請實驗室適用之試驗方法,則暫無需填寫查檢表。本會將配合標檢局公告時程,逐步更新查檢表內容。

 

三、本案件聯絡資訊

姓名: 陳俊毓專員

電話: (03)533-6333轉227

Email: bensonchen@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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