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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公告本會對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實驗室,申請/已認證之粒料物性試驗項目與瀝青配比設計項目的相關管理要求,詳見說明。

一、本會對於實驗室認證粒料物性試驗項目之測試件範圍僅包括「天然粒料」的管理要求

     報告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1. 如實驗室已認證粒料物性試驗項目的測試件範圍,僅為「天然粒料」,於接受委託試驗案時,不論顧客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要求實驗室執行以測試件為「再生粒料」的物性試驗項目,實驗室出具以「再生粒料」為測試件之粒料物性試驗項目報告,皆不應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2. 當實驗室接收的測試件(樣品)無法分辨有無包含「再生粒料」,且顧客亦未告知委託的測試件資訊,如實驗室於試驗過程有發現異於常規 (測試件(樣品)為「天然粒料」)的測試結果時,應依據ISO/IEC17025:2017;CNS 17025:2018之7.4.3節,於對應報告呈現試驗過程的差異說明,同時此報告不能使用本會的認證標誌。
  3. 以上事項,即日起實施。

 

二、依據說明一,實驗室於認證粒料物性試驗項目,欲增加測試件範圍包括「再生粒料」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請辦理增列申請,申請案例說明如下:
    範例:
    30 99 土木工程
    再生粒料 (鋼爐碴、垃圾焚化底渣、營建事業再利用資源)
    L 063 健度試驗
    CNS 1167 (1995)
    ASTM C88-13
     
    最大粒徑OO mm (O in)
    報告簽署人:OOO
  2. 申請時實驗室應檢附試驗操作程序書、量測不確定度評估紀錄、已執行的2份報告及確保結果有效性的作法。同時評鑑時應展現處理「再生粒料」種類及特性的能力,如對應試驗過程有異常時,需於試驗報告中適當說明。

 

三、當實驗室申請或已認證粒料物性試驗項目測試件,包括「再生粒料」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實驗室應於接受委託案合約審查階段,與顧客確認「再生粒料」適用的施工規範,且應於試驗報告中完整說明使用的施工規範。
  2. 關於報告中對於測試件的描述,不得簡化以「粒料」總稱呈現,應呈現「再生粒料」種類之正式名稱或摻配比例。
  3. 實驗室出具報告應檢附接收樣品時的彩色照片。
  4. 以上事項,即日起實施。

 

四、已認證瀝青配合設計項目(3006L442)實驗室之物性試驗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因瀝青配合設計項目技術要求已包含粒料比重修正,適用不同比重粒料如鋼爐碴,所以實驗室無須再申請測試件為「再生粒料」的增列之篩分析、比重及小於試驗篩75-μm材料含量試驗,且可於測試件為「再生粒料」的報告出具認證標誌。其他已認證物性試驗項目於洛杉磯磨損試驗(項目代碼:3099L103)、扁平率試驗(項目代碼:3099L114)、健度試驗(項目代碼:3099L063)、破碎顆粒試驗(項目代碼:3099L116)、砂當量試驗(項目代碼:3099L303),應依依說本公告明二,提出增列申請。
  2. 上述實驗室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增列認可通過,如未完成則於2020年10月1日起洛杉磯磨損試驗(項目代碼:3099L103)、扁平率試驗(項目代碼:3099L114)、健度試驗(項目代碼:3099L063)、破碎顆粒試驗(項目代碼:3099L116)、砂當量試驗(項目代碼:3099L303)不應於測試件為「再生粒料」的報告出具認證標誌。
  3. 當實驗室已認證「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項目代碼:3006L442)」,因測試件範圍已內含道路刨除料(簡稱RAP)。因此,實驗室可依說明四第一點,執行再生粒料之篩分析、比重及小於試驗篩75-μm材料含量試驗,並可出具認證標誌報告。

 

五、實驗室欲申請初次/增列測試件為「再生粒料」之各類型瀝青配合設計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認證項目測試件應顯示包含「再生粒料」的種類。舉例:瀝青混凝土(含鋼爐碴)。

 

六、本案聯絡人:

實驗室認證二處 謝明釗 專員

聯絡電話:(03)533-6333轉237

E-mail:hslmroger@taft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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