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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更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相互承認協議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3)為第十一版,因應文件改版,本會對應之認證作法,詳如說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相互承認協議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3)第十一版主要修訂摘要如下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8年7月1日經標三字第10830003300號辦理,於實驗室申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相互承認協議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項下之證書延展,增項或異動時,於認證範圍之檢驗標準加註版次,以供主管機關進行指派審查作業時,確認實驗室符合相互承認協議(MRA)簽署之認可範圍。
二、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實驗室提出上述申請案時,請先行於下列相互承認協議(MRA)之國家之官方網站確認申請認證項目之標準版次(請參考相關連結),本會據實驗室提出之申請確認表內標註之標準版次進行查核確認。
三、自願性認證項目不受影響,證書呈現仍依照「測試與(或)校正採用標準方法之版別於評鑑要求與認證範圍表示的說明」(TAF-CNLA-J12)方式辦理。
四、非受理期間,如於權責機關指派時遇國外主管機關要求,仍請實驗室依照權責機關及國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相關案件申請。
五、本案件聯絡資訊
姓名: 林慧真經理
電話: (03)533-6333轉262
Email: una.lin@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