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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於不符合(NC)規定回覆期限內提交改善措施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1. 依本會各類服務手冊皆已規定,當於各類型認證案(初次案、延展案、增列案、異動案及監督案)之現場評鑑結果有不符合(NC)開立,符合性評鑑機構(註1)需進行改善,符合性評鑑機構回報不符合之改善措施等相關資料的期限為現場評鑑日期之後的兩個月內(註2)。符合性評鑑機構逾時未回報改善措施者,本會逕將該評鑑案送入審議階段。
    註1:符合性評鑑機構包含實驗室、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及健康檢查機構。
    註2:依服務手冊,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不符合改善期限為三個月內。
  2. 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應確實依前述期限內回覆,當超過改善期限時,基金會將「不接受」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出之改善措施、相關資料或補件,評鑑小組將依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出之最後資料,確認改善情形並提出評鑑小組認可建議表。
  3. 相關文件:「實驗室與檢驗機構認證服務手冊」(TAF-CNLA-A01(16))、「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9))及「考物質生產機構認證服務說明」 (TAF-RMP-A01(9)。
  4. 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確實遵守,且於本公告發出起兩個月後嚴格執行。
  5. 後續對此內容有問題,可詢問案件承辦人。請洽(03)533-6333本會新竹辦公室或(02)2809-0828 本會台北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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