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

發刊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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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黃詠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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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權利義務規章」第五版修正重點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於93年4月8日制定公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3月22日。本會為持續符合ISO/IEC 17011之要求、強化認證公信力及保障申請人之權利等目的,加強風險管理之要求,以完備本會認證管理制度,並為符合國內各界期待及實務現況,以及國際標準、認證組織之要求。經廣納各界意見後,爰修正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於今(113)年1月8日發布,並於同年2月7日起施行。

本會第五版「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全文請參考本會官網文件專區)修正重點如下:

  1. 為達明確之要求,修正名詞定義,並增訂「處置」之名詞定義。(詳見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9條)
  2. 為因應社會變遷及節能減碳之趨勢,於修正認證程序、規範或要求、認證標誌等相關規定時,增訂以電子文件或其他申請人同意之通知方式、異議時間及效力,以減少紙張耗用、資源浪費,並俾利後續作業進行。(詳見修正條文第3.1條、第3.2條、第11.4條)
  3. 為符合實務現況之需要,擴大申請人提出異動之期限,將異動期限由「十五日(日曆天)」調整放寬為「三十日(日曆天)」。(詳見修正條文第4.10條)
  4. 為維護認證公信力及社會公益之必要,強化申請人經處置後之通知義務及其附隨義務。(詳見修正條文第4.11條及第4.12條)
  5. 為加強推動風險管理,以提升認證效益,爰修正經本會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處置後之不受理期間。(詳見修正條文第7.1條、第7.2條及第7.6條)
  6. 為精進認證管理制度,明定申請人經本會暫時終止處置者,其與本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資明確(詳見修正條文第7.5條)
  7. 為提升認證審查效能及強化風險管理制度,增訂提出認證申請之限制條件。(詳見修正條文第7.7條至第7.9條)
  8. 為維護社會公益,確保認證品質,爰增訂申請人單方終止之限制條件。(詳見修正條文第8.4條)
  9. 修正保密義務規定,以符社會常情,並兼顧調和本會與申請人間之權益。(詳見修正條文第9.1條至第9.4條)
  10. 為強化與維護認證公信力,爰修正處置規則中各處置類型的適用例示,以資明確。(詳見附件-處置規則)

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第五版 https://www.taftw.org.tw/document/or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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