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溫室氣體方案改版規定及認證因應
環境部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於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續於2023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並於今年逐步增修查驗指引及發布函釋以明定相關規範要求。
以下摘錄彙整相關規定:
- 查驗人員: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2條第2、3款有關「查驗案件」之查驗小組成員係指由已登錄於人員清冊且具該查驗項目資格之查驗人員參與,並與將增列查驗項目專長之人員共同全程執行查驗案件。
- 查驗人員應取得環境部許可具備查驗員資格後,方得再進行主導查驗員資格之培育。
- 查驗作業: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查驗實績」係指查驗機構依管理辦法第26條執行之查驗案件。
- 明訂查驗作業程序,如查驗人天、盤查之邊界範疇、排放係數確認、熱值及碳含量資料來源查證、盤查報告書等查驗重點要求;及查驗聲明(意見)書、查驗總結報告、查驗檢核表等相關範本。
- 各階段(書面審查及現場查驗)查驗作業皆應製作簽到表單,並由實際參與人員以手寫親簽方式簽署簽到表。
- 專案型查驗案件新增拆案原則、小型及微型自願減量專案之規模定義,取樣規定等。
- 公正性:
- 新增查驗機構倫理規範,明定查驗機構所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應以培植所屬查驗員具備專業知能為主,不得對外宣稱可依據查驗機構核發之上課證明或結訓證明文件成為環境部核可之查驗人員。
- 增修查驗機構應遵循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包含關係企業、與相關人員具密切關係等之規定。
環境部發布修正之查驗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業經環境部核可之查驗機構應於今年12月中旬前完成向本會及環境部辦理變更作業;另對於目前尚未通過之初次認證申請機構,本會亦與環境部共識規範該等機構應即時進行能力與程序建置,俾利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另一方面,本會對於「溫室氣體自願性方案」之認證要求亦於近期增訂發布「認證作業通報71(TAF-VB-L71)」,並公告於本會官網供下載參考。
若對於TAF提供溫室氣體方案之認證服務有任何建議或疑問,可與TAF驗證機構認證處洽詢與交流。
- 有關「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之修正背景請參閱該法案之修正總說明。
- 有關2024年6月18日發部之「溫室氣體查驗指引」相關文件,請參考環境部相關網站查詢。
- 請至TAF網站文件專區下載參考相關規定:ISO 14065 & ISO/IEC 17029 確證與查證機構 -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tw.org.tw)。
- 國家標準CNS 17029、CNS 14065及CNS 14064-3可參考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https://www.cnsonline.com.tw/)。
- 認證要求另包含TAF發布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及各項規定要求,詳可參閱本會文件專區:ISO 14065 & ISO/IEC 17029 確證與查證機構 -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tw.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