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期

發刊日期:2024/08/15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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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一處/陳俊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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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無人機測試實驗室認證發展現況

無人航空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又稱無人機(Drone),定義為無須駕駛員登機駕駛的飛行載具,過去因為價格高昂與科技尚未普及,多運用於科學研究或軍事用途領域上。隨著近年來無線通訊領域與影像科技高速進展下,相關零組件價格日益降低,讓無人機應用領域大幅成長。以臺灣來說,則以農業植保、體育影視娛樂產業應用為大宗,其他如關鍵基礎設施巡檢(如太陽能發電案場)或防災救援層面亦逐漸導入應用。再加上烏俄戰爭讓全世界看到無人機產業發展潛力,故為加速推動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強化國內無人機產業競爭力,經濟部遂於112年12月11日成立「經濟部無人機產業發展專案辦公室」,將協助整合國內無人機產業研發能量,並運用相關政府研發補助資源,籌建符合產業所需之無人機自主能量,來推動產業發展。

 

國內針對無人機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管理法源依據為「民用航空法」 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鑒於遙控無人機科技日新月異,應用層面日漸廣泛多元,為提升遙控無人機之飛行安全,保障操作人及其他人員生命與財產之安全,民航局針對前述「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內容邀請國內各部會進行討論後提出修正草案,採不同重量明訂相關測試要求,並於113年7月1日起陸續規劃施行,其施行時程如下表所示。

無人機重量

主管機關法源依據

列管試驗方法與項目

辦理登錄需檢附資料

2 kg以下

(自113年7月1日起)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17條之一第八款

CNS 15598-1 (安規)、CNS 15936、 CNS 16197、CNS 14674-2 (電磁相容)、圖資系統確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資料。

2~25 kg

(預計將於113/12/1正式發布,並於114/12/1才開始實施)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17條之一第七款

CNS 15598-1 (安規)、CNS 62133-2 (電池)、CNS 15936、CNS 14674-2 (電磁相容)、圖資系統確認。

民航局核發之檢驗或認可資料。

25 kg以上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15條

直接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

另外,針對無人機之無線射頻功能及資訊安全項目則為全數納管,皆須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數位發展部(moda),或其認可專業單位所核發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由上述可知,無論國內設計開發製造或國外進口之無人機,皆須取得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合格證明資料後,方可向民航局申請登錄。

本會作為國內唯一接軌國際ILAC/IAF(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證論壇)相互承認之認證機構,主要任務為建置國家及產業需求之符合性評鑑認證方案。因應此需求,本會自112年度開始建置無人機測試實驗室認證能力,積極參與各主管機關討論會議。截至113年6月底,主管機關運用本會認證現況如下表所示(資料時間:113年6月30日)。

權責機關

無人機測試實驗室認證現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

執行列管試驗方法之測試實驗室,須先取得本會認證後,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無人機商品指定試驗室資格認可。目前BSMI已認可10家實驗室。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CAA)

認可10家實驗室(直接運用BSMI認可之無人機商品指定試驗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目前已有超過40家本會認證實驗室,可提供NCC無線射頻功能測試服務。

數位發展部(moda)註一

由數位發展部認可之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執行資安測試,尚未運用本會認證。

註一:資安檢測項目現況是由數位發展部(moda)認可之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負責進行,成員有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中華資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華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鑑智實相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等五家,尚未運用本會認證。本會將持續掌握「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之技術要求,同時關注主管機關需求與規劃,盤點並評估本會建置認證能力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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