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領域實驗室接受委託合約與樣品傳送之要求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或各工程契約所訂要求,於工程各施工期程(如施工前、中及後期),營造廠商與監造工程相關單位人員,應就使用於公共工程運用的大宗材料,如混凝土、鋼筋、土壤、粒料、瀝青混合料,取樣並送驗至具有本會認證資格之土木工程領域認證實驗室,執行相關材料之測試分析,以確認工程材料的品質可符合契約要求。為強化認證實驗室於所接收樣品、處理、登錄及管制等可符合ISO/IEC 17025:2017要求與符合國內主管機關之需求,本會已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與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2)之相關章節內容,明定工程單位人員於送交樣品於實驗室,實驗室應處理的執行要求,其內容摘要如下:
特定規範 |
章節 |
條文內容 |
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 |
7.1.4 |
實驗室收件時,應確定顧客於委託試驗申請表單送驗者欄位親自簽名。 註1:若由非送驗者親自交付試驗件,例如郵寄/貨運業者執行托運,實驗室應於委託試驗申請表單敘明試驗件實際送達的方式,並註明於試驗報告中。惟試驗報告可依委託試驗申請表單,已親簽的送驗者姓名及單位登載。 註2:收件由送驗者將試驗件交付給實驗室人員,可於實驗室內、工地場所或顧客之設施場所。惟若前述收件是於實驗室場所以外處所收件,實驗室應於委託試驗申請表單敘明收件地點及收件歷程,並將收件地點註明於試驗報告。 |
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2) |
3.2.4 |
委託試驗申請表單中應明確記錄收件歷程,例如:至工地現場收件、或郵寄/貨運收件、或指明其他收件方式。 試驗報告中顯示收件日期、送驗人員、會驗人員及試驗日期者,應依據委託試驗申請表單、試驗紀錄內容,於報告顯示對應收件、送驗、會驗、試驗時間至分鐘。若非送驗人員親自送樣(郵寄/貨運等其他收樣方式),除應於試驗報告中說明送樣歷程,且送驗人員欄位不應顯示時間。若為工地收件時,實驗室應於委託單上區隔實際接收試驗件時間及完成收件時間 |
鑒於瞭解工程單位於委託具本會認證資格之土木實驗室執行相關試驗過程中,常有非由工程單位人員直接交付測試分析樣品予認證土木實驗室之狀況,為避免認證實驗室有違反ISO/IEC 17025:2017要求,特別針對前述特定規範內容於收件管制、合約審查、報告內容等章節,增加應注意處理原則,同時將對應資訊公告於土木領域實驗室檔案知識分享管理專區,供土木領域實驗室參閱。重點處理原則如下:
- 土木領域認證實驗室如收到其他收件單位送達之樣品,應依據「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第1.4節規定,請委託案之顧客於送驗者欄位親自簽名且應完整記錄試驗件之描述(如數量、規格、狀態、包裝/試驗件照片)於收件紀錄。
- 當樣品係由收件單位傳遞予土木實驗室,依「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S01)」第1.4節註1之「試驗件非由顧客親自送件」要求,實驗室應於委託試驗申請表單與報告中註明送達方式,例如「樣品由某收件單位代表親自送達實驗室」或「樣品由某收件單位郵寄送達實驗室」等資訊。
- 於前述狀況,當實驗室欲於其報告中登載工程單位交付樣品至收件單位的歷程時,則實驗室應有對應查證該送件歷程資訊正確與完整性的確認做法,並應留存對應所查證紀錄。不得逕行登載未經查證過的樣品傳遞歷程。
- 當顧客委託實驗室試驗,但委託之樣品含多項試驗項目時,經顧客同意下,實驗室可將部分試驗項目轉包至其他認證實驗室。而各實驗室除應遵循前述第(1)點,確保顧客親自簽名及樣品描述的規定外,若涉及樣品處理/傳遞 (包含如:縮樣、分樣、切鋸或擷取樣品、剩餘試驗件數量、尺寸、試驗件保存或製作方式、傳送時間、流向),亦應保存樣品處理/傳遞紀錄。於前述狀況,當顧客需求須由實驗室統合各實驗室的試驗結果與說明樣品歷程於同一份報告內,應依據本會文件「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 5.3.3節所提,「土木工程領域:全部試驗結果皆應於認證範圍內」之要求出具對應報告。
歸納上述,土木領域實驗室於接受委託合約與樣品傳送時,於所出具使用本會認證標誌的試驗報告內,應能完整呈現經實驗室查證確認的試驗件歷程,以避免此試驗報告於收件送驗相關內容登載未經查證的試驗件歷程,而造成使用此報告者之誤解或錯誤解讀產生不必要爭端。實驗室如需獲得前述完整資訊,請至本會土木領域實驗室檔案知識分享管理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