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期

發刊日期:2024/05/28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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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本會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注意事項

本會依據國際認證標準及各類型符合性評鑑標準,進行相關評鑑及認證作業。本會秉持公正、獨立、透明原則,相關認證程序、認證規範及要求、認證名錄及處置名單註一皆為本會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taftw.org.tw/)公開資訊。依據本會與符合性評鑑機構所簽訂的「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4.3條之要求,申請人(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暫時終止期間亦同。為維持本會認證之公信力,當符合性評鑑機構違反本會認證規範之要求時,本會將依據符合性評鑑機構註二違反「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之程度,予以警告、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等對應處置。因應「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之修正,本文將簡單介紹修正後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可詳閱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 註三

警告

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1.4條之定義,「警告」為違反本會認證規範、要求或相關規定,但尚未達到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之程度者,給予告誡並限期改善的認證決定。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對於警告範圍的事項,應於處置函通知的期限內,回復本會相關改善計畫。如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警告處置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前經本會警告處置後,於處置生效日起三年內再次違反相同事由之規定,本會得逕行暫時終止認證範圍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受警告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得於認證之有效期間及認證範圍內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出具報告。有關警告處置結果,本會將通知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並通知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而不另行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

暫時終止

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1.5條之定義,「暫時終止」為所取得本會認證範圍的全部或一部分之資格於特定期限暫時停止的決定。鑒於受處置認證範圍的認證資格在暫時終止時間已暫時停止,故受暫時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如下:

  • 第2.4條,於該暫時終止之認證範圍內,不得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 第4.11條,如依所認證範圍內已對第三人進行相關服務者,應將使第三人受影響之相關處置事由及結果個別通知前述受影響之第三人,如涉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但通知義務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日曆天);於暫時終止處置之認證範圍內停止宣稱本會認證資格及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受暫時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保存前開通知之紀錄,經本會書面通知時,應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通知紀錄予本會。

暫時終止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註四,申請人可於暫時終止期限內提出恢復申請註五。申請人至遲應於暫時終止期限屆滿日的三個月前提出恢復申請與改善資料,並提出履行第4.11條通知之證明文件,若須補正改善資料,應於暫時終止期限屆滿日的一個月前完成改善資料之補正。符合性評鑑機構所提之補正改善資料,應清楚說明對於受暫時終止範圍,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符合性評鑑機構未能於認證證書有效日期或暫時終止期限前恢復資格,本會得逕行減列或終止其對應處置範圍之認證。

另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處置後,應持續符合「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之要求,如於暫時終止期間內再度違反「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本會將依據查證結果予以進一步的處置,舉例說明如下:

  • 於同一認證週期內,曾被暫時終止一部分認證範圍的申請人,於相同認證範圍內再次違反前次暫時終止之事由,本會得逕行減列認證範圍。
  • 經本會暫時終止一部分認證範圍處置後,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未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第三人與相關主管機關)、未配合本會對於暫時終止範圍調閱相關紀錄者,本會得逕行減列認證範圍。
  • 申請人於暫時終止全部或一部分認證範圍期間,仍違反暫時終止之事由,本會得逕行認證之終止。
  • 經本會暫時終止全部認證範圍處置後,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未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其受影響之第三人及相關主管機關、未對於受暫時終止範圍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者)或未配合本會對於暫時終止範圍調閱相關紀錄者。
減列

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1.6條之定義,「減列」為使認證範圍一部分之認證資格喪失的決定。鑒於受減列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資格已喪失,故其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如下:

  • 第2.4條,自減列處置生效日起,於該減列之範圍內所出具的報告或證書,不得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 第4.11條,如依所認證範圍內已對第三人進行相關服務者,應將使第三人受影響之相關處置事由及結果個別通知前述受影響之第三人,如涉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但通知義務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日曆天);於減列處置之認證範圍內停止宣稱本會認證資格及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受減列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保存前開通知之紀錄,經本會書面通知時,應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通知紀錄予本會。
  • 經本會減列處置後,應對於受減列範圍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者。

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減列處置後,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會得逕行暫時終止認證範圍的全部。而對於未受減列的認證範圍,符合性評鑑機構自應持續符合本會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之要求。

另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減列處置後,如減列後欲提出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時,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規定為之,舉例說明如下:

  • 第 7.1 條,經本會減列處置,於處置生效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本會不受理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
  • 第4.12條,減列後提出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時,應對前次受處置之事由完成矯正,並提出履行第4.11條通知之證明文件。如未完成對於前次受處置之事由的矯正,特別是對於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未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會將不受理符合性評鑑機構對於減列項目的重新申請。
終止

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1.7條之定義,「終止」為使認證範圍之認證資格全部喪失的決定。鑒於受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資格已喪失,故其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之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如下:

  • 第2.4條,自終止處置生效日起,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因其已非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立即停止使用及出具本會認證標誌之任何報告、證書、相關書面、廣宣品及電子媒體等,以避免誤導廣大的社會大眾。
  • 第4.11條,符合性評鑑機構本於對已發出之報告及證書負責任態度,應將使第三人受影響之相關處置事由及結果個別通知前述受影響之第三人,如涉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但通知義務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日曆天);於終止處置之認證範圍內停止宣稱本會認證資格及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受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保存前開通知之紀錄,經本會書面通知時,應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通知紀錄予本會。
  • 第7.5條,應將本會原核發的認證證書,寄回本會或自行銷毀。

另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終止處置後,如欲提出同一認證範圍(項目或方法)之申請時,應依據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規定為之,舉例說明如下:

  • 第4.12條,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終止認證後提出申請時,應對前次受處置之事由完成矯正。如未完成對於前次受處置之事由之矯正,特別是對於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出履行第4.11條通知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本會將不受理符合性評鑑機構之重新申請。倘若權責主管機構或方案擁有者,對於終止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出申請之資格另有規定或要求者,本會將依其規定或要求辦理。
  • 第 7.2條,申請人經本會終止處置,於處置生效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本會不受理相同申請人之認證申請,惟申請其他認證方案註不在此限。 但法規、本會認證方案服務手冊、特定服務計畫或權責主管機關另有不受理規定者,得從其規定,且本會同受終止或撤銷處置之範圍得比照辦理。
結語

本會致力於維持認證公信力,並以獨立、公正、透明執行各類認證評鑑活動。符合性評鑑機構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並遵守本會權利義務規章之要求。認證公信力的維持,需要評鑑小組及符合性評鑑機構的共同努力及支持,各界任何對本會認證公信與認證活動之建議與指教,本會皆十分樂意獲得反映與回饋。

註一  公告處置類型,包括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

註二  符合性評鑑機構,包括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Point-of-care testing(POCT)管理單位、生物資料庫,以及OECD 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機構。

註三  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可於本會文件專區(網址:https://www.taftw.org.tw/)公開資訊查詢及下載。

註四  暫時終止全部或一部分認證範圍時,申請人未能於認證證書有效日期或暫時終止期限屆滿前恢復資格者,全部或部分認證範圍因期限屆至,本會逕為終止或減列處置。

註五  在特定情況下,本會得不受理申請人恢復資格申請二個月,請參閱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5))第7.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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