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期

發刊日期:2023/05/02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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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一處/鄭珮芬、管理處/黃詠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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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違反本會認證標誌使用之處理原則及案例

近期,本會發現少數符合性評鑑機構註一之所屬機構、關係企業或顧客,誤用本會認證標誌於商品;或是其它商業機構(非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誤用或蓄意將認證標章使用於書面或電子等媒體之廣宣中,以至於本會認證標誌遭受冒用、濫用或其他侵害情事,進而導致社會大眾因不實之情形受混淆、誤信甚至權益受損之虞。本會為維護認證標誌及認證標章之權益,除要求不當使用者予以即時澄清及更正外,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權利。

本文將介紹本會認證標誌及認證機構標章及正確的使用範圍,並分享相關違反本會規定之案例。

TAF 認證標誌及認證機構標章介紹及正確的使用範圍

認證機構標章(accreditation body logo)是本會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後取得之證明標章權。而認證標誌(accreditation symbol)是由本會的認證機構標章、通過認證服務(領域)及認證編號所組合而成,為通過本會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運用。圖示如下:

凡經通過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 CAB),即表示本會同意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使用認證標誌。符合性評鑑機構可於認證效期內表明其所取得之認證身分,符合性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的範圍下所核發的符合性評鑑之結果(如證書或報告)中,得選擇是否放置認證標誌彰顯自身通過認證身分。

除前述說明,通過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可自行選擇是否將認證標誌運用於符合性評鑑結果(如證書或報告)中,但部份特定服務計畫之權責主管機關或顧客亦可能要求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的符合性評鑑結果(如證書或報告),應放置認證標誌顯示認證身分及範圍。

當符合性評鑑機構將認證標誌放置於自身核發符合性評鑑結果(證書或報告)中,如內容有包含非認證範圍內容時,應於內容清楚且明確區別已認證內容與非認證內容,不應導致使用者誤解認證範圍及意義。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標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移轉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有關符合性評鑑機構正確宣稱認證身分及使用認證標誌規定,詳閱「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認證標誌與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符合性登錄標誌製作說明」(TAF-AR-11)、「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TAF-AA-C05)。

錯誤使用TAF 認證標誌及認證機構標章廣宣的情境

通過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名單皆會展示於本會網站(www.taftw.org.tw)之認證名錄供社會大眾查詢。獲本會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皆應且能清楚本會規定且正確使用認證標誌,若有違反本會認證規定者,皆能於通知後立即改善。本會也透過座談或及相關文宣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正確使用認證標誌及廣宣認證身分,維護認證公信力。

經本會了解過去常發現非本會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直接錯誤使用認證標誌或誤用認證標誌之情形,主要為下述兩類:

(1)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所屬機構、關係企業或顧客,誤用認證標誌於商品或產品上:

(2)其它機構,誤用或蓄意將認證標章使用於書面或電子等媒體之廣宣中:

TAF維護認證公信力

本會為避免認證標誌遭受冒用、濫用或其他侵害情事,導致社會大眾因不實之情形受混淆、誤信甚至權益受損,同時為保障獲認證機構被賦予權益,及維護本會權益及認證公信力。當本會發現或民眾向本會通知其它機構疑有誤用認證標章或認證標誌之情形,可能導致外界誤解認證意義,本會將書面通知該機構立即停止誤導及侵害之行為。如經本會書面通知後,該機構忽視或未改善時,本會將訴諸法律請求改善,如有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本會得視其侵害情節向其追究其法律責任。

 

註一 符合性評鑑機構:包括校正實驗室、測試實驗室、土木工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健康檢查機構、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驗證機構、確證/查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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