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

發刊日期:2022/08/15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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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一處/ 杜玟儒、鄭珮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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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運用認證標誌情形

本會認可名錄登載符合性評鑑機構註一的基本資料、認證範圍、聯絡資訊等資料。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認證效期內及認證範圍內,可於己所發出的符合性評鑑結果報告首頁上具認證標誌(accreditation symbol),藉以表明符合性評鑑機構通過本會認證的身分。本會認可名錄將因新增認可或終止等因素進行動態即時更新,相關資訊可於本會網站www.taftw.org.tw查詢。符合國際認證標準(如ISO/IEC 17025、ISO 15189、ISO/IEC 17020、ISO/IEC 17043、IS0 17034等)之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可以支持國內產業及政策發展所需之校正、測試、檢驗等各類符合性活動之報告或證書。本文將就本會實驗室認證業務相關之認證標誌及運用情形進行介紹。

註一: 本文所稱之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係以本會實驗室認證相關業務為例,包括通過本會認證的校正、測試土木工程實驗室、醫學實驗室、檢驗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及能力試驗執行機構。

認證標誌的認識

通過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依「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於認證有效期間及認證範圍內使用認證標誌,無需額外向本會申請核准。本會為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會員,如果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有使用「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及ILAC MRA 組合標記」於報告上的需求,就要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應詳閱遵守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文件中之ILAC R7:Rules for the Use of the ILAC MRA Mark規定,經本會審查同意後,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才能開始使用。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可由本會網站「文件專區」之「認證標誌」區域(https://www.taftw.org.tw/document/taf-mark/ )下載認證標誌圖樣加上認證編號,並依「認證標誌與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符合性登錄標誌製作說明」(文件編號:TAF-AR-11)規定,製作專屬該符合性評鑑機構的認證標誌。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應詳閱「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文件編號:TAF-CNLA-R03)各項規定,並確保遵守各項規定後再使用認證標誌。本會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之各項評鑑活動執行查核認證標誌使用情形是否已符合規定,更會定期調查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報告發出及使用認證標誌情形,而回覆認證標誌使用情形也是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應盡之義務。

認證標誌的運用情形

本會為瞭解符合性評鑑機構通過認證後,其符合性評鑑結果的運用情形,經調查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於2020年報告發出及認證標誌使用情形,總共發出1866份調查表,本文撰寫時共有1,721家回覆結果。由於醫學實驗室之調查方式不同,故不在本結果範圍。摘要幾個結果,說明如下:

  • 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整體而言,以2020年整年度總報告發出量約有450萬份,其中七成 (約320萬份)含有認證項目。總報告發出量之四成(約200萬份)會放置「認證標誌」;總報告發出量之一成(約40萬)會放置「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ILAC MRA 組合標記」。(圖一)
  • 就平均符合性評鑑機構的報告發出量而言,土木工程測試平均實驗室之年發出報告約六千份,測試領域平均實驗室之年發報告約為二千份,土木領域實驗室平均實驗室發出量較高。另外,土木工程測試實驗室及檢驗機構整年總報告發出量而言,約九成報告都具有認證項目。(圖二)
圖一、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總報告發出情形 (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共發出1866份調查表。本文撰寫時共1,721家完成,其中校正實驗室為224家、測試實驗室為1,268家、土木工程測試實驗室為175家、檢驗機構為37家、能力試驗執行機構有12家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有5家。) 圖一、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總報告發出情形 (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共發出1866份調查表。本文撰寫時共1,721家完成,其中校正實驗室為224家、測試實驗室為1,268家、土木工程測試實驗室為175家、檢驗機構為37家、能力試驗執行機構有12家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有5家。)
圖二、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平均報告發出情形 (平均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報告發出量,最多的是土木工程測試平均實驗室的發出量為六千份,最少的是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約為一百份。) 圖二、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平均報告發出情形 (平均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報告發出量,最多的是土木工程測試平均實驗室的發出量為六千份,最少的是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及參考物質生產機構約為一百份。)
認證標誌的正確使用

符合性評鑑機構得於通過認證有效期間及認證範圍下,可以於己所發出符合性結果報告上放置認證標誌。除部分符合服務計畫或權責機關規定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所發出的報告有認證項目時,要求其放置認證標誌外,大部分符合性評鑑機構是基於顧客需求、標單或合約審查過程,與顧客商議後再依約定發出報告。因此,當民眾有委託本會符合性評鑑機構提供校正、測試、檢驗服務等,應於委託前與符合性評鑑機構確認及約定清楚雙方的需求。

有關本會符合性評鑑機構使用認證標誌於報告中或使用認證身分於廣宣用途時,都應依本會前述規範規定,不使顧客或報告使用者誤解,依認證規範的其中三項重要原則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

  • 認證標誌不得使用於未包含其本身任何認證範圍內之量測/校正結果、檢驗結果、能力試驗報告或參考物質報告(證書)中。當結果超過認證範圍時,應清楚明確註明,以區分認證範圍與非認證範圍內之結果,避免誤用。
  • 獲認證身分於廣宣用途,應以能提昇認證聲譽與增加認證價值為目的,且不誤導認證意義與其被認證身分為原則,同時不可陷認證於爭端中。
  • 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資格或認證範圍改變(尤其是縮減)時,對於受影響之認證資格或認證範圍,應立即停止運用認證標誌或廣宣,避免外界誤用。

本會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皆應遵守本會認證規範規定正確使用認證標誌,如違反時,本會會依實際情事要求符合性評鑑機構矯正。為維持公正信賴的認證環境,對非獲得本會認證機構如有蓄意誤用,本會亦會採取法律行動。

參考文件

  • 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
  • 認證標誌與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符合性登錄標誌製作說明 (TAF-AR-11)
  • 實驗室資訊表(校正/測試/土木工程測試適用)(TAF-CNLA-B02)
  • 實驗室資訊表(醫學適用) (TAF-CNLA-B04)
  • ILAC-MRA組合標記使用合約書(TAF-CNLA-B03)
  • ILAC R7:05/2015 Rules for the Use of the ILAC MRA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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