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

發刊日期:2021/11/06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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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一處/鄭珮芬、管理處/黃詠鈞、執行長室/石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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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受處置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處理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之應有作法

依據本會認證規則(註1),向本會申請各類認證服務之申請機構,其在(註2)本會認證範圍內的符合性評鑑活動(註3),可於正確廣宣活動中,宣告其獲得本會的認證身分與認證範圍。換言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其所屬機構,宣稱獲得認證或使用認證標誌,應僅限於其獲得認證的範圍。當其於公開、公佈、廣告及宣傳過程如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或宣稱獲本會認證(認可)身分時,應著重於能提昇認證聲譽或增加認證價值為目的,以及不會有讓他人誤導認證意義或誤解其被認證身分為原則,更不可陷本會於不當爭端。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及所屬機構於符合認證身分宣稱或認證標誌之使用的相關要求,詳見於本會「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或「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及認證標誌使用規定」(TAF-AA-C05)。

獲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於其具備認證資格下,可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於發出的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以為認證身分之表示,而前述作業是無須另外再向本會申請。當然,認證標誌是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上表示認證身分的唯一方式。換言之,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是不可單獨使用其他圖樣、文字、數字等任何形式,來表示或暗示其認證身分。因此,當符合性評鑑機構有違反本會相關認證規範及「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被處予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認證資格時,即表示其全部或部分之權利與義務將被限制。於該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之範圍內,是不可使用本會認證標誌,也不可宣稱具有認證身分,同時符合性評鑑機構還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經處置生效日(含)起,應對尚未發出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給予適當處理,包括

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其所屬機構,應立即通知受影響顧客其相關的後果,不得無故延誤。並對受影響之認證範圍或認證資格,應立即停止運用認證身分與停止使用認證標誌於任何報告、證書、相關書面、廣宣品及電子媒體等。

對於處置生效日前,已發出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給予適當確認與處理

  1. 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認證範圍內,本應持續與確實依據國際標準與本會認證規範要求執行其符合性評鑑活動,並對其所出具的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負責與善盡社會責任。
  2. 因此,對於經本會查證發現,符合性評鑑機構已有明顯事證違反國際標準或本會相關認證規範要求。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其所屬機構應立即通知受影響顧客,並對過往已發出之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善盡責任之給予適當清查、確認及處理,包括即時更正、召回或重新出具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且立即移除本會認證標誌之使用。
  3. 然,如本會於後續認證活動,再查獲符合性評鑑機構或所屬機構對前述第2點已發出結果、報告或證書有不實處理之具體事證,本會決不寬貸蓄意隱瞞行為,若經確認後,會給予更嚴格處置。同時,如前述的不實陳述、處理或疏漏而造成本會損害,符合性評鑑機構或所屬機構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4. 而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已適當清查與確認,其先前已發出之結果、報告或證書,未有明顯事證與原處置事證有關聯部份,此部份的結果、報告或證書,是可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符合性評鑑機構及所屬機構於違反本會相關認證規範及「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而受處置事證,應執行後續矯正措施。矯正措施是包括分析原因、已發出符合性結果、報告、證書之清查與內容之再確認並處理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及通知受影響的顧客及相關結果。惟本會不認同符合性評鑑機構僅以移除本會認證標誌之重發符合性結果、報告或證書,作為受處置事證之矯正措施的唯一作法。符合性評鑑機構應落實執行避免再發生之矯正措施,以確保矯正之有效性。

本會依循國際要求”符合性評鑑-認證機構提供符合性評鑑認證之一般規定(ISO/IEC 17011)”運行,維持公正、獨立、透明的認證制度。對於符合國際符合性標準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予以認證,實施一套認證監督機制確認符合性評鑑機構持續本會認證規範及國際認證標準。獲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得於符合本會認證規範與要求下,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於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以聲明其認證身分。當然,使用有本會認證標誌的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是代表此結果、報告及證書為由符合本會認證規範及國際認證標準,並經認證範圍評鑑具技術能力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出具。至於,具本會認證標誌之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與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其是否具有效性,並未有絕對與直接關連性。符合性結果、報告及證書是否具有效力一事,仍取決於符合性評鑑結果的判定,與其如何滿足使用者如顧客或法規主管機關之使用要求。換言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實應於與顧客於需求、標單及合約審查階段,確認本身具備合約所需之能力與資源,並後續確實依據合約、國際標準、認證規範及認證範圍方法之要求執行,以達成顧客或法規主管機關之要求。

註1:「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實驗室與檢驗機構認證服務手冊」(TAF-CNLA-A01)、「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PTP-A01)、「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認證服務說明」(TAF-RMP-A01)、「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TAF-MS-M01)、「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TAF-PC-M01)、「人員驗證機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TAF-PE-M01)、「確證與查證機構認證方案服務手冊」(TAF-VB-M01),上述文件皆可於本會網站下載。

註2:符合性評鑑機構是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產品驗證機構、人員驗證機構、確認與查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及健康檢查機構認證。

註3:測試、校正、檢驗、管理系統驗證、人員驗證、產品驗證、程序與服務驗證、能力試驗之提供、參考物質之生產、確證與查證。為簡化之故,上述活動統稱為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執行之符合性評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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