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

發刊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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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室/石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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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本會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注意事項

本會依據國際認證及符合性評鑑標準,進行各類評鑑及認證作業。本會秉持公正、獨立、透明原則,相關認證程序、認證規範及要求、認證名錄及處置名單註一皆為本會網站公開資訊。依據本會與符合性評鑑機構所簽訂的「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4))」第4.3節之要求,申請人(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為維持本會認證之公信力,當符合性評鑑機構違反本會認證規範之要求時,本會將依據符合性評鑑機構註二違反「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4))」之程度,予以警告、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等對應處置。本文將簡單介紹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可詳閱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4)) ,下稱TAF權利義務規章(請參考檔案下載)

註一 公告處置類型,包括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

註二 符合性評鑑機構,包括驗證機構、確證與查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以及OECD GLP 國家符合性監控機構。

警告

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1.4節之定義,「警告」為未達暫時終止,給予告誡並限期改善的認證決定。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對於警告範圍的事項,應於處置函通知的期限內,回復本會相關改善計畫。如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警告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三年內違反經本會為警告處置相同之事由,本會得逕行暫時終止認證範圍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2.4節之規定,受警告之符合性評鑑機構可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出具報告,相關處置結果本會通知受處置之符合性評鑑機構,並通知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惟不公告於本會網站。

暫時終止

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1.5節之定義,「暫時終止」為使認證範圍的全部或一部分在特定期限失效的決定。鑒於受處置的認證範圍在暫時終止時間已失效,故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2.4節,受暫時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該暫時終止之範圍內所出具的報告或證書,不得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如依所認證範圍內已對第三人進行相關服務者,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4.11節之規定,應即以書面通知前述第三人,並停止相關之服務。暫時終止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申請人可於暫時終止期限內提出恢復申請註三。申請人至遲應於暫時終止期限屆滿日的三個月前提出恢復申請與改善資料,若須補正改善資料,應於暫時終止期限屆滿日的一個月前完成改善資料之補正。符合性評鑑機構所提之補正改善資料,應清楚說明對於受暫時終止範圍,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符合性評鑑機構未能於六個月暫時終止期限前恢復資格,本會得逕行終止其對應處置範圍之認證。

另提醒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處置後,應持續符合本會權利義務規章,如於暫時終止期間內再度違反TAF權利義務規章,本會將依據查證結果予以進一步的處置,舉例說明如下:

  • 於同一認證週期內,曾被暫時終止一部分認證範圍的申請人,於相同認證範圍內再次違反前次暫時終止之事由,本會得逕行減列認證範圍。
  • 申請人於暫時終止全部或一部分認證範圍期間,仍違反暫時終止之事由,本會得逕行認證之終止。

註三 在特定情況下,本會得不受理申請人恢復資格申請一至三個月。請參閱本會權利義務規章之規定。

減列

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1.6節之定義,「減列」為使認證範圍的一部分失效的決定。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2.4節,受減列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自處置生效日起,於該減列之範圍內所出具的報告或證書,不得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如依所認證範圍內已對第三人進行相關服務者,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4.11節之規定,應即以書面通知前述第三人,並停止相關之服務。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會得逕行暫時終止認證範圍的全部。對於未受減列的認證範圍,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處置後,仍應持續符合本會權利義務規章之要求。

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 7.1 節:申請人經本會減列處置,於處置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本會不受理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另依據第4.12節之規定,減列後提出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時,申請人應對前次受處置之事由完成矯正。如未完成對於前次受處置之事由之矯正,特別是對於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會將不受理申請人對於減列項目的重新申請。

終止

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1.7節之定義,「終止」為使認證範圍全部失效的決定。鑒於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終止後,所涉及處置的認證範圍內,雙方已不具權利與義務之關係。依據TAF權利義務規章第2.4節,受終止處置的符合性評鑑機構自處置生效日起,已非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應立即停止使用及出具本會認證標誌之任何報告、證書、相關書面、廣宣品及電子媒體等,以避免誤導廣大的社會大眾。符合性評鑑機構本於對已發出之報告及證書負責任態度,仍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受影響客戶及相關權責主管機關。並應將本會原核發的認證證書,寄回本會或自行銷毀。

另依據第4.12節之規定,符合性評鑑機構經本會終止認證後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對前次受處置之事由完成矯正。如未完成對於前次受處置之事由之矯正,特別是對於已核發之符合性評鑑證明進行適當處理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會將不受理符合性評鑑機構之重新申請。如權責主管機構或方案擁有者,對於終止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提出申請之資格另有規定者,本會將依據辦理。

結語

本會致力於維持認證公信力,並以獨立、公正、透明執行各類認證評鑑活動。符合性評鑑機構自始取得認證後,應維持符合本會所訂之認證規範、要求與相關規定,並遵守本會權利義務規章之要求。認證公信力的維持,需要評鑑小組及符合性評鑑機構的共同努力及支持,各界任何對本會認證公信與認證活動之建議與指教,本會皆十分樂意獲得反映與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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