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督農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機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納入產銷履歷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驗證與認證管理機制,並續於108年12月25日修訂公告,進一步強化農產品經營者溯源農產品之登錄、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標章管理等規範事宜;另一方面,有機農產品部分,亦另設立「有機農業促進法」專法管理,於107年5月30日發布,制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有機農業採取輔導與管理並重的措施。
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有機農業促進法」中,農委會審核核定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稱本會)執行評鑑農產品驗證機構之適任性與符合性之「認證機構」註1,本會持續以國際標準「ISO/IEC 17065:2012-Conformity assessment-Requirements for bodies certifying products, processes and services」(與CNS 17065-符合性評鑑-產品、過程及服務驗證機構之要求事項具同等性)為基礎,同時納入農產品相關法規作為認證評鑑之依據。
截至109年7月底止,通過本會認證產銷履歷驗證機構15家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家數14家,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書數計7,477張。為強化農產品驗證機構之監督,進而提升農產品驗證品質及信賴,本會除了透過定期辦理之監督評鑑,於109年起,亦針對農產品驗證機構進行認證風險分級,依據認證歷史建置認證風險因子(如:執行政府驗證方案、驗證機構或驗證客戶曾發生違規情事、檢舉或抱怨等),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進行認證風險分級,並依分級結果規劃增加不定期之評鑑及評鑑人天數,以強化監督及確認驗證機構驗證之落實度與符合性註2。另一方面,認證驗證機構虛偽作假、違反政府法令或影響本會認證公正信賴及國際相互承認資格之虞,本會亦得以不事先通知方式,逕赴認證驗證機構進行查核,認證驗證機構不得拒絕、限制或阻礙。
本會為持續提升認證監督強度,以及降低農產品驗證結果之風險,規劃訂定「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特定認證規範」,預計納入下列認證要求註3:
適用於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
- 確保驗證機構執行稽核活動過程中可掌握必要資訊:
- 規範驗證機構與驗證申請者間之協議應包含相關權利義務,如:變更情事之通知適用情境、驗證範圍完整資訊揭露等。
- 強化驗證機構稽核活動規劃之適當性及現場稽核活動之有效性:
- 規範驗證機構於執行現場稽核活動前應進行風險考量與評估,如:驗證歷史、資材與關鍵原料、鄰田栽種等風險因素,以作為現場稽核活動之規劃依據。
- 促進驗證機構現場稽核活動完整性及稽核紀錄可追溯性:
- 規範驗證機構於現場稽核時應涵蓋之稽核項目,以及稽核計畫及稽核報告應記載事項。如:驗證範圍相關場域之資訊、平行或委外生產、用藥及資材使用、供應商管理等。
適用於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
- 確保驗證機構簽發進口有機驗證證明文件作業一致性:
規範驗證機構核發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具備之品質系統、程序及人員能力要求,並要求當發現違規情事時應通知本會之機制。 - 提升驗證機構執行境外驗證之適任性:
規範驗證機構應具備之基本要求(公正性風險、管理系統作業等)、資源要求(資源適足性與能力準則)及驗證活動要求(風險鑑別、標章管理及違規調查處理機制等)。
除了藉由農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評鑑與監督機制外,本會將產銷履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運作上可能發生之潛在風險,以及本會可因應之認證監督對策納入考量,訂定相關認證規範予以防範,進而精進驗證機構之驗證活動與作為本會規劃及執行認證評鑑之依據,確保農產品驗證機構的驗證稽核品質,以提升權責機關對於認、驗證機制之信賴以及市場對於農產品之信心。
註釋:
註1 :本會於108年8月31日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成為農委會審查許可之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評鑑業務;預定於本(109)年第4季至明(110)年第1季期間,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申請成為農委會審查許可之產銷履歷農產品認證機構,辦理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評鑑業務。
註2 :詳請至本會網站(相關連結)下載參考「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服務計畫(TAF-PC-M03)」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服務計畫(TAF-PC-M04)」。
註3 :文件發行最新情形,詳請至本會網站(相關連結)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