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期

發刊日期:2020/11/04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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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二處/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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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本會標章介紹與認證標誌正確使用說明

本會標章(TAF logo)為本會的機構識別,依國內商標法規登記為本會所有。而本會認證標誌(accreditation symbol)則為本會授予已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依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文件編號:TAF-AR-10)同意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 CAB)使用,於認證效期內表明其所取得之認證身分。

近期本會於相關評鑑活動、網路或傳播媒體之查證過程,發現符合性評鑑機構具有不當使用本會標章,此嚴重侵害本會標章權,影響本會公信力。同時亦有錯誤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宣稱認證身分或使用錯誤樣式的認證標誌 (如表1),舉例如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臉書的廣告圖片上使用本會標章宣稱其認證身份、符合性評鑑機構所屬機構的官網使用本會標章宣稱認證身份、符合性評鑑機構在網站或文件上,於非認證期間或非認證範圍持續宣稱其認證身分、符合性評鑑機構於產品上使用本會認證標誌、名片上使用錯誤的認證標誌等情況。

此是TAF標章,不是認證標誌,僅限本會使用,符合性評鑑機構不可使用於任何文件或網站上。 無此認證標誌,不符合認證標誌樣式。 認證服務(領域)及認證編號之字型及大小寫錯誤,TAF標章之比例錯誤。 認證服務(領域)之寫法錯誤,不符合認證標誌樣式。
此是TAF標章,不是認證標誌,僅限本會使用,符合性評鑑機構不可使用於任何文件或網站上。 無此認證標誌,不符合認證標誌樣式。 認證服務(領域)及認證編號之字型及大小寫錯誤,TAF標章之比例錯誤。 認證服務(領域)之寫法錯誤,不符合認證標誌樣式。

表1.錯誤的認證標誌樣式

以下列簡要說明,期使本會符合性評鑑機構與讀者更為清楚瞭解本會標章與正確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一、本會標章(TAF logo)

本會的標章為圖1所示為本會所有,且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做為本會機構的品牌識別。本會標章涵意是紫軌環繞運行,生生不息,象徵和諧與永續。傳達本會具穩定性、廣泛性及國際性之定位,維持認證業務流暢的運轉,並與利害相關者互信互賴、共存共榮,機構永續發展。

任何人如符合性評鑑機構,皆不能使用本會標章於其本身任何文件或廣宣,亦不可以將此作為宣稱獲認證(認可)身分之稱,此標章僅限本會使用。

圖1認證標章 (僅限本會使用) 圖1認證標章 (僅限本會使用)

圖1認證標章 (僅限本會使用)

二、本會認證標誌(TAF accreditation symbol)

本會認證標誌(accreditation symbol)是本會授予獲得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於其報告(證書)用予表示其認證身分的唯一方式,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時,不可單獨使用其他圖樣、文字、數字等任何形式來表示或暗示認證身分。同時認證標誌製作與使用應符合本會相關程序要求,以下簡單說明。

1.本會認證標誌的式樣

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認證範圍如欲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時,其應依據本會「TAF認證標誌與優良實驗室操作 (GLP)符合性登錄標誌製作說明(TAF-AR-11)」製作與使用本會認證標誌。

本會的認證標誌的型式是由本會標章、獲得認證服務方案(領域)及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的認證編號所組合而成,此三要素的組成缺一不可,即不能拆開單獨使用,如下圖 (以測試實驗室為例) 所示:

認證標誌組成三要素 認證標誌組成三要素
認證標誌組成三要素
  1. 本會標章
  2. 認證服務方案(領域)
  3. 認證編號

圖2. 認證標誌之組成及範例 (以測試實驗室為例)

  1. 本會標章於本會認證標誌內的格式呈現,得視需要放大或縮小使用,縮放時應依原設計比例(寬:高=5:3)等比縮放,且圖樣應清晰,
  2. 認證服務方案(領域)於本會認證標誌內的格式之英文名稱字型為Times New Roman (粗體),以不超出上列本會標章之寬度及不超過2行為原則。
  3. 認證編號於本會認證標誌內的格式為3至5碼,GLP符合性登錄編號為3碼,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表示,其字型為Times New Roman (粗體)。
  4. 本會認證標誌得視需要放大或縮小使用,縮放時應依原設計比例等比縮放,且圖樣應清晰,如無法明確顯示時,則不得縮小使用。
2.本會認證標誌之使用說明

本會認證標誌之使用要求、範圍及呈現方式,已明訂於各認證方案於認證標誌使用要求文件,文件詳細資訊可於本會官網之文件專區獲得。

以下為針對符合性評鑑機構如實驗室、檢驗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於符合本會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 (TAF-CNLA-R03)之提醒重要要求。

  1. 認證標誌是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報告(證書)上表示認可身分的唯一方式。
  2. 認證標誌應以印刷、黏貼或蓋印等方式標示於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所發出報告(證書)之首頁。
  3. 認證標誌不得使用於未包含其本身任何認證範圍內之報告(證書)中。
  4. 各特定服務計畫的管理不同,應依據該特定服務計畫之要求,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5. 當一份報告的項目跨過同一機構的數家獲認證實驗室/檢驗機構時,可並列或分列數個認證標誌。
  6. 附有認證標誌的報告,其報告出具單位的名稱應與本會所核發之認證證書中所列機構名稱與符合性認證機構名稱完全相同。
  7. 附有認證標誌的報告應具有本會經評鑑後認可之報告簽署人簽署或相對的識別方式。

三、不當使用本會標章或錯誤使用本會認證標誌之相關處置

依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4))第 2.7 節內容,申請人於使用具認證標誌之物件時,不得以文字、圖形、數字、符號或其他相同或相類表達方式暗示或混淆本會對申請人認證之內容。另依據本會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第7.1 節,獲認證實驗室/醫院/機構與其所屬之機構於公開、公佈、廣告與宣傳上使用認證標誌或宣稱獲認證(認可)身分時,應以能提昇認證聲譽與增加認證價值為目的,以及不誤導認證意義與其被認證身分為原則,同時不可陷認證於爭端中。對於無法履行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4)),則依權利義務規章相關內容給予符合性評鑑機構相關處置,以下為處置規則案件之舉例說明:

  1. 如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違反本會「認證標誌與優良實驗室操作(GLP)符合性登錄標誌製作說明」 (TAF-AR-11),予以警告。
  2. 如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未依據經本會認證之符合性評鑑標準、程序或規範執行符合性評鑑,予以警告。
  3. 如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本會特定服務計畫、法規或規定接受之認證範圍內,核發非認證範圍內具有本會認證標誌之符合性證明,予以暫時終止。
  4. 非屬個案情況下,如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於核發非認證範圍內具有本會認證標誌之符合性評鑑之證明,予以暫時終止。
  5. 本會於認證標誌有異動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不為變更時,予以終止。

本會標章為本會已註冊之商標為本會專屬使用,任何機構皆不可於任何文件、廣宣、網站等使用,亦不可使用本會標章宣稱認證身份。而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應以本會 ”認證標誌” 作為宣稱及宣傳其認證身份,使用本會認證標誌應符合本會要求,如有發現違反有關本會認證標誌使用要求時,本會除依實際情事要求矯正外,將依本會權利義務規章予以處置。至於,任何機構如有侵害本會標章所有權事證或非本會認證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侵犯本會認證標誌之所有權,本會將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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