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期

發刊日期:2020/08/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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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認證處/張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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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訓練

運用認證為公共政策加值交流座談會報導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下稱TAF) 提供之認證服務由國內32家法規主管機關管轄之66項法規中應用與連結,協助法規主管機關有信心運用國內豐富的符合性評鑑能量,並透過TAF與國際認證組織接軌的特性,進一步促進國內政策及符合性評鑑結果走向國際,同時強化各項公共政策品質,共同為人民的生活、安全及財產把關。

鑑於TAF提供之認證服務與法規主管機關及其政策發展間之關係密不可分,從民生必須之消費電子商品、食品、農產品、紡織品、建築材料、車輛等,以至我國綠能政策之再生能源離岸風電、太陽能、地熱、溫室氣體減量等都包含在內。TAF爰於109年6月20日辦理「運用認證為公共政策加值交流座談會」,邀請我國各法規主管機關共同參與交流,進一步認識與掌握我國認證制度,作為我國政策、法規與符合性評鑑方案註1管理制度發展及運作之參考。

TAF王董事長聰麟於座談會致詞時表示,TAF認證與法規主管機關之連結,除了有助推動國家政策發展之效益外,亦使TAF有機會貢獻及參與國家對於人民安全保護之政策及協助產業發展。本次座談會辦理之目的,不僅係希望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推廣及宣導認證與國家政策間之關係,更重要的,係希望各法規主管機關給予TAF指導,讓我國認證與符合性評鑑體制持續精進成長。

於座談會中,TAF榮幸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王專門委員文良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王組長俊超分享法規主管機關如何與TAF認證評鑑合作及資源共享 ── 農委會透過法規變革,重新界定及完善有機農產品之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與驗證之角色,以確保國內有機農產品之符合性;另一方面,運用TAF具備之國際認證能力,協助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簽署雙邊同等性)及確保進口有機農產品符合我國法規要求。標檢局方面,運用TAF對於各符合性評鑑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CAB)註2之認證評鑑機制與認證結果以推動我國商品驗證登錄制度。王組長於座談會中亦表示,鑑於主管機關與TAF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之不同監督目的,共同合作規劃及執行符合性評鑑機構之特定或額外之監督查核或評鑑將進一步保障政策品質;另一方面,標檢局亦透過TAF簽署之國際認證多邊相互承認之成果,作為我國與他國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之基石,以推動產業發展,並保障我國消費者之權益及降低危害風險發生。

左照片說明:農委會王專門委員文良分享有機農產品與認證之合作;右照片說明:標檢局王組長俊超分享商品驗證登錄與認證之合作 左照片說明:農委會王專門委員文良分享有機農產品與認證之合作;右照片說明:標檢局王組長俊超分享商品驗證登錄與認證之合作

TAF許執行長景行於座談會中介紹TAF認證之角色及認證目的,表示「認證」(accreditation)係認可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能力,並監督符合性評鑑機構自我管理以持續符合認證規範;同時說明法規主管機關透過TAF認證可促進國家政策推動及保障民眾權益外,亦得透過TAF與國際間簽署之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與他國簽署互認協議,為我國產業創造價值與商機;另一方面,許執行長亦提及主管機關可持續監督及管理符合性評鑑機構及通過符合性評鑑之標的(如產品),進一步強化政策品質與信賴,同時扮演認證與符合性評鑑機制之風險防範後盾,並強調TAF與法規主管機關應透過「信賴」、「合作」及「互惠」建立關係,方能順利推動我國各項政策,保障人民權益。

TAF石副執行長兆平分享TAF對於認證評鑑處置機制之經驗,表示TAF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處置之目的係為保障符合性評鑑結果之使用者(包含政府決策者、供應鏈產業、消費者等),同時強化使用者對認證與符合性評鑑機制之信賴。TAF之處置有5種類型註3 -「警告」、「暫時終止」、「減列」、「終止」及「撤銷」,前述各種處置類型互有連帶關係,亦即,符合性評鑑機構業經TAF「警告」處置,於後續若仍發生相關或相同違規情事時,其已通過之認證範圍或資格可能將受到TAF更嚴厲之處置,如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等。於座談會中,石副執行長亦分享TAF於實驗室、檢驗機構及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方案中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處置經驗,同時借鏡處置之違規事由,主動對於相關符合性評鑑機構展開不定期監督評鑑,以提升使用者信心。

TAF陳處長元貞於本次座談會分享TAF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評鑑機制精進作法,並表示TAF不斷檢討及落實認證評鑑機制之強化及改善,目的即係為了提升使用者信賴、保障使用者權益,以及降低認證風險,期於國家法規管理之機制外,提供另一層專業且公正之監督機制,降低我國政策風險,為人民建立安全的生活與消費環境。陳處長表示,TAF於近年透過修制訂「權利義務規章」以強化TAF與符合性評鑑機構間之權利義務約束外,同時建立處置機制,詳列處置各項違規情境,展現TAF嚴謹且透明之評鑑機制;另一方面,TAF亦建置「符合性評鑑機構風險分級評鑑機制」,透過建立風險因子,並以滾動式風險思維方式對於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認證風險進行分級,進而依據風險分級結果,規劃不同之評鑑作法及評鑑頻率,以確保符合性評鑑機構持續符合認證規範,並有效落實自我之管理機制。

於本次座談會中,藉由法規主管機關代表之參與及經驗分享,以及TAF對於認證之角色、目的及與主管機關之合作方式、符合性評鑑機構處置案例以及認證機制強化與精進等資訊交流,期能達到TAF與法規主管機關間之雙向溝通,促進認證與法規主管機關建立互信、互惠及持續合作之模式,讓國家共有的資源達到最佳的運用及效益,為共同目標-「保障人民權益」持續貢獻與努力。

照片說明:TAF王董事長聰麟於綜合座談期間與各法規權責機關代表進行交流 照片說明:TAF王董事長聰麟於綜合座談期間與各法規權責機關代表進行交流

註釋:

註1:「符合性評鑑方案」舉例而言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驗證登錄制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產銷履歷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制度等。

註2:包含實驗室、檢驗機構、產品驗證機構及品質管理系統驗證機構等。

註3:詳請參閱 TAF「權利義務規章 (TAF-AR-10) 」,可於檔案下載參考。

檔案下載

  • TAF「權利義務規章 (TAF-AR-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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