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

發刊日期: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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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AC 檢驗機構政策性文件 - ILAC P15 的修訂方向及要求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檢驗委員會(Inspection Committee, 簡稱IC)為ILAC組織架構中的其中一個委員會,其主要任務為負責協調和改進國際上有關檢驗活動認證的做法,該委員會取代了原ILAC / IAF聯合檢驗機構小組(Joint Inspection Group, 簡稱JIG)。ILAC文件”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0:2012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文件編號: ILAC P15 )之制定及修訂,即由ILAC檢驗委員會負責。此份政策性文件的發行,主要目的在提供ISO/IEC 17020:2012適用於檢驗機構認證之相關資訊,使用對象包括提供ISO/IEC 17020:2012認證服務之認證機構,以及尋求認證並管理其內部運作之檢驗機構。 ILAC P15 第一版於2014年6月發行,次於2016年7月小改版發行(僅對8.1.3節澄清修正)。本會對於檢驗機構之認證規範文件,也將 ILAC P15 發行為「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TAF-CNLA-RI02),目前版本為第2版,於2016年12月23日發行。

此次 ILAC P15 的修訂改版作業,係ILAC檢驗委員會參酌ILAC先前辦理之ISO/IEC 17020:2012研討會得到的建議、來自ISO符合性評鑑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formity Assessment, 簡稱CASCO)的澄清要求,以及在先前版本的 ILAC P15 和ISO / IEC 17020:2012應用中獲得的經驗,提出草案版內容。於去(2019)年8月至9月間對各會員認證組織進行60天的草案意見徵詢,之後於去(2019)年10月25日在國法蘭克福舉行的2019年度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與國際認證論壇(IAF)聯合年度會議期間,由ILAC第16次檢驗委員會進行討論。ILAC檢驗委員會原先規劃預定於今(2020)年1月改版發行,但由於目前 ILAC P15 修訂草案內容與ISO CASCO的澄清要求一致性尚待釐清,因此對於原先規畫之新版發行時程已無法達成。

以下為 ILAC P15 修訂草案重點:

  1. 移除目前版本中的一些範例,相關內容將放入ILAC檢驗委員會常見問與答(FAQ)資料庫中(網址請參考相關連結)。
  2. 公正性:有關公正性風險分析,於新增之附錄1舉例公正性風險分析表格,此分析表格將原本於4.1.3b可能影響公正性之關係,包括來自於任何非認證之檢驗項目活動、檢驗機構之關係與員工之關係等情況,其對應之公正性風險、管制監控措施及程序文件,以表格方式呈現。另外,檢驗機構應鑑別所有來自於內部及外部人員危及其公正性的風險,並有對應之處理措施,以降低或消除風險,此處理措施亦應讓所有檢驗機構的人員了解。
  3. 獨立性:檢驗機構的不同檢驗項目,可能分別具有不同的獨立性分類(A、B或C類),但同一檢驗項目不可能有多個獨立性分類。A類檢驗機構需同時符合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附錄A.1b及A.1c之獨立性要求,亦即須完全消除任何來自不符合前述兩項要求之風險,才可成為A類檢驗機構。於檢驗項目的設計、製造、安裝、採購、使用或維護工作提供諮詢,亦被視為違反A類檢驗機構的行為。
  4. 保險或準備金:對於檢驗機構為涵蓋其運作引發之責任,其所持有的保險範圍或準備金額度充分與否,檢驗機構可透過合約內容、相關法規要求或檢驗方案規定等因素進行考量評估,以決定其適當性。
  5. 人員能力:檢驗活動相關人員的某些能力要求,可能已經由法規主管機關及檢驗方案擁有者定義或由客戶指定。在這種情況下,檢驗機構應將這些要求納入人員能力的定義中。檢驗機構應對人員能力定義的適當性及其是否符合ISO / IEC 17020的要求負責。
  6. 設備:對檢驗結果具顯著影響之設備,檢驗機構應文件化並保留其決定依據,這些是後續有關設備校正和量測追溯性決定的關鍵基礎。
  7. 分包:在合理的情況下(基於合格的評估/專業判斷),可以接受來自非認證的分包檢驗結果。
  8. 檢驗方法與程序:如果檢驗活動中包括量測作業,ILAC G27:06/2017提供如何決定可能相關要求的指引。如果須要開發非標準之檢驗方法或程序,可以參考ISO / IEC 17007中的指引。有關目視檢驗,已有許多新技術(如無人機、照相機、特殊眼鏡、人工智慧等)被運用於目視檢驗活動中。引進新技術需要注意的方面包括:

(1) 使用新技術驗證新的或更改的檢驗方法。在(部分)更改現有檢驗方法,應調查檢驗結果是否與現有方法的結果同樣(或更可靠);

(2) 適用的法律和安全要求(如許可證)、法律限制和法律條件;

(3) 使用新技術時檢驗方法的適用限制和條件;

(4) 檢查報告中是否應提及新技術的使用;

(5) 是否應在檢驗和/或認證範圍內提及新技術的使用。

  1. 管理系統文件:檢驗機構最高管理階層所建立、文件化及維持之政策與目標,應敘明檢驗機構的能力、公正性和運作的一致性。

有關 ILAC P15 的修訂,本會為協助認證之檢驗機構及評審員了解國際間最新文件的發展,於去(2019)年11月21日檢驗機構主管在職訓練及12月11日檢驗機構評審員在職訓練時已介紹 ILAC P15 修訂時程及草案重點。於此篇報導刊登的同時,ILAC已進行各會員認證組織對 ILAC P15 草案投票,並於2020年4月17日截止。另外,ILAC也預告未來 ILAC P15 改版發行後,各會員認證機構須依此新版文件實施的預訂期限為發行日期後的18個月內完成,此期限與最初版本(2014年6月)發行時之ILAC規定相同。本會將持續關注 ILAC P15 之改版發行,也將於ILAC正式發行後儘快進行「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TAF-CNLA-RI02(3))之修訂及發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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