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AC 檢驗機構委員會對 ISO/IEC 17020 之研究案例分享
檢驗機構認證所依循之ISO/IEC 17020標準,一直由國際組織及各國此領域之專家,經由ILAC檢驗機構委員會的運作及討論後,發布於網頁,相關公告對於標準條文之意義與運用說明,極具參考價值,故特別予以轉載,提供檢驗機構在依據ISO/IEC 17020建立與運作充分性及一致性之參考。以下為在ILAC網站,檢驗機構委員會對於ISO/IEC 17020標準,會員提交之意見與回覆網頁所列問題中摘選。
以下問題與回覆僅供一般參考,有可能對每種情況均適用。回覆非旨在提供法律諮詢,也不作為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對認證機構及檢驗機構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時根據各國的特定條件或檢驗活動的特定領域詳細闡述會員所提交的問題與答案。在某些情況下,答案可能因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不應僅由此些案例推斷出其他情況。
1. ISO/IEC 17020:2012 第4.1.3節
檢驗機構應展現對所有發現的公正風險已予以排除及減輕,惟難以確定是否已鑑別出所有風險,特別是對檢驗機構之檢驗員施加各種(財務、商業、行政、道德或其他)壓力相關風險。認證機構對於檢驗機構需達成何種程度,方能確保滿足要求?
ISO/IEC 17020:2012第4.1.3節要求檢驗機構持續鑑別對其公正性的風險,為展現滿足此要求,檢驗機構需表明其完成持續鑑別對其公正性風險的過程,且此過程須產生可靠的輸出。為確認此點,認證機構可審查紀錄,如:抱怨、管理階層審查紀錄、內部稽核報告,或如:權責機關、檢驗機構之競爭對手,將其對檢驗機構有疑慮點直接反映聯繫認證機構,顯示檢驗機構可能存在尚未被識別或未得到有效管理的風險。標準不要求檢驗機構證明其已鑑別出可能對檢驗機構公正性構成風險的之所有情況,惟檢驗機構仍應戮力於鑑別出主要/最可能的風險。若無法做到,則將視為不符合。另第4.1.2節明確規定“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不應損害公正性,只有鑑別與管理相應的風險,才能確保此點。因此,期望檢驗機構仔細考慮可能引起的壓力,以及如何處理或防止。
2. ISO/IEC 17020:2012 第4.1.3節之備考
參見第4.1.3節中之備考,行銷(含品牌)、支付銷售佣金,如何威脅檢驗機構的公正性?
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或檢驗機構檢驗的項目/檢驗件的行銷、品牌或銷售活動,可能會對參與制定檢驗策略、政策及方法的人員,以及正在管理或進行檢驗的人員產生影響。執行檢驗,如行銷與銷售資訊可給予檢驗客戶印象,即在不損害檢驗品質的情況下,行銷與銷售資訊成為檢驗之資訊,以致在實際執行上,對某些特定檢驗事項予以省略。銷售/行銷的資訊或承諾可能會對直接參與檢驗的人員造成不適當的壓力,惟此並不意味著禁止銷售/行銷活動,在ISO / IEC 17020:2012第4.1.3節內容中有:“然而,此類關係不一定會對檢驗機構之公正性造成風險”。檢驗機構有責任查明由此類活動或關係引起的任何公正風險,並展現其如何排除或減輕此類風險。
3. ISO/IEC 17020:2012 第6.1.節
ISO/IEC 17020:2012 第6.1.節為對人員之要求事項,有一案例:若A類檢驗機構聘用外部檢驗員,此些外聘檢驗員來自從事產品的設計或製造企業且由其從業之企業付薪與聘僱。外部檢驗員執行全面的檢驗工作,並對產品的符合性作完整的判斷。檢驗機構不指派這些外部檢驗員檢驗由他們自己或僱用他們的公司所設計或製造的產品。檢驗機構指派這些外部檢驗員檢驗其他製造商設計或製造的類似產品。檢驗機構認為其機構符合ISO / IEC 17020 附錄A-A.1-b)及ILAC P15附錄A-Aa A類獨立性的要求。考慮ILAC P15中提供的應用指引,是否可接受此情形?
如須由A類檢驗機構執行檢驗,且所涉及的類似設計或製造產品屬於檢驗機構認證範圍內定義的產品類別,則上述情形是不被接受。獨立性要求同樣適用於參與檢驗活動的所有人員,無論是符合性評鑑機構外部或內部人員。實際上,標準第6.1節要求事項未對符合性評鑑機構人員背景作區分,關於是否可聘請檢驗員對與受僱組織所生產產品之類似產品進行檢驗的問題,適用A.1-b)中的要求。此處規定:“檢驗機構及其人員不應從事可能與其檢驗活動之判斷獨立性及公正性相互衝突之活動。”為行銷競爭性產品的組織工作而作檢驗,可能構成此情形的活動。此外,在A.1-b)的第二句內容中明確指出:“特別是不應從事所檢驗項目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採購、擁有、使用或維護工作。”ILAC P15:「檢驗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20:2012之應用」(TAF相對等文件TAF-CNLA-RI02)指出“此處所稱之項目,係指認證機構核發之檢驗機構獲認證範圍相關證書/附錄中指出之項目”。因此,ILAC P15期望認證範圍中列出的檢驗領域及檢驗範圍提供的資訊足以定義ISO / IEC 17020附錄A中提到的檢驗項目。意指如檢驗的產品以及由僱用簽約檢驗人員的組織生產的產品,構成認證範圍內規定的同一符合性評鑑對象物件,則適用A.1-b)第二句內容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