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強化監督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及2020年查證重點
一、本會與公共工程權責機關的共識與合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2005及2009年,陸續函釋共17項為大宗及重要公共工程材料應送驗項目,本會(TAF)於2005年就前述事項,陸續增加對應強化監督土木工程領域實驗室,導引如特定規範之要求,同時配合監督認證實驗室能力表現之實務性需求,並於2012年架構對應「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制定17項試驗項目認證實驗室之強化監督機制。此服務計畫迄今運作已8年,部分縣市政府紛紛與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建立管理合作機制,並透過執行聯合稽查之模式,強化土木工程領域實驗室之管理。
二、2019年強化監督土木工程認證實驗室的做法
1. 強化監督的管理
依據本會對於土木工程認證實驗室滾動式風險管理機制,除以定期與不定期(不預警機制),監控認證實驗室的能力表現外,另配合權責機關當年度聯合稽查活動,增加對應認證實驗室的現場查證活動。以去(2019)年整理的監督現況為例,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實驗室195家,於去年本會共計辦理151家的現場監督評鑑查證,對於已認證實驗室監控措施,執行覆蓋率達77%,換算平均為每月13家。
執行數量
同時,搭配參與各縣市政府配合聯合稽查活動,以去年為例,共執行34場次,執行數量說明如下:
| 權責機關 | 聯合稽查家數 | 備註(處置) |
|---|---|---|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2 | -- |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11 | 2家(減列項目、警告) |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18 | -- |
| 彰化縣政府 工程查核小組 |
2 | -- |
| 台中市政府 工程查核小組 |
1 | -- |
去年本會共投入超過200人次的評鑑人力,於強化監督土木工程認證實驗室。
2. 主動處置違規實驗室
配合強化的監督措施,去年土木工程領域依據相關查證結果有嚴重違反本會權利義務規章的實驗室,共召開4場次審議會議,分別給予相關實驗室減列認證項目(2家)、警告要求限期改善(2家)。相關處置結果亦於本會官網公告登載。
3. 2019年執行公共工程領域實驗室監督作法總結
由2019年維持一定強度之監控認證實驗室與搭配各縣市政府聯合稽查,整年度違規處置案已與過往違規處置案或涉及違反情節嚴重度案件數,有逐年下降趨勢,顯示本會對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實驗室監督具相當成效,未來仍會持續與工程會及各工程主管機關共同合作,為工程品質把關。
三、2020年監督土木工程認證實驗室之主軸
2020年起,本會將依最新強化監督政策「TAF強化對於已認證符合性評鑑機構的監督方案」,預計規劃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實驗室達成80%監督評鑑覆蓋率,另由2019年相關查證資訊瞭解,外界解讀認證實驗室報告所提出問題癥結,多數來自委託時,資訊與出具報告連結及標示問題,且因應ISO/IEC 17025:2017(CNS 17025:2018)改版,其中對於報告非屬實驗室提供資訊之應有識別的要求已明確。故2020年查證方向包括:
1. 滾動式風險增加監督評鑑頻率
以近三年內本會曾處置實驗室、及執行不預警監督評鑑有嚴重不符合之實驗室,列為首要監督目標,以確認實驗室改善維持狀況。
2. 查證報告中委託者提供資訊的識別
瞭解實驗室對委託者提供的如工程相關資訊(如工程名稱、承包商、供料商、結構部位、規範值等),於出具報告之不同於實驗室數據的標示。如粗體、下底線、斜體、標示星號,以查證識別正確性。
3. 查證實驗室應用攝影紀錄的措施
實驗室內控措施的執行,如:藉由攝影紀錄自我查檢各委託案收件情形、試驗過程等,以確保各類型委託案能滿足特定規範收件要求,及試驗過程符合試驗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