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期

發刊日期:2019/08/20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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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一處/盛念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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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與訊息

電性實驗室違反認證規範之案例分享

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資通訊產業的成長,資通訊產品一直是我國外銷產品的主要品項。本會認可實驗室所出具的電性測試報告,也隨著國際供應鏈與貿易行為走上國際舞台,成為符合各國法規或是技術要求的證明文件之一。資通訊產品的特性是產品生命週期短,常常會因為要降低生產成本,而不斷更改設計、製程與更換關鍵零組件。除了少數自創品牌,也有不少的電子與資通製造商是以代工設計生產方式,進入全球供應鏈,協助國際大廠製造產品。資通訊產品的特性與產業環境,常常會衍生出再次發行報告、加做部分測試項目,或是一份測試報告代表多個系列型號的情境。電性測試實驗室在出具新報告與補發報告時,往往因應業者的要求,有可能發生違反國際標準ISO/IEC 17025:2017之要求的情境而不自知,甚至被誤會為出具虛假(fraudulent)報告。

依據筆者過往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會議之經驗,各國符合性評鑑與相互承認專案小組(CA and MRA taskforce)的出席代表,對於他國實驗室出具之測試報告的正確性的案例中,常被詢問到的案例有(1)兩份不同產品的測試報告,其中的測試數據內容報告完全相同。(2)部分項目外包給非認可實驗室卻未清楚鑑別。(3)一份測試報告中只有一份測試數據,但宣稱該報告結果適用於多個不同廠牌或是型號,卻未識別差異。

針對這些情境,可能會涉及與違反國際標準ISO/IEC 17025: 2017條文,分別說明如下,括號內標註為ISO/IEC 17025: 2017 標準之章節編號。

測試數據的再使用

製造商將相同設計的產品銷售給另一個品牌商時,因製造商認為未變更原產品的軟體與硬體,可使用之前的測試數據,故要求實驗室更換報告中的受測物的廠牌/型號,再重新發行一份新的報告。或是更換部分關鍵零組件,經實驗室再次測試後,將舊數據與新數據合併於一份報告中的情況。這些做法,都會導致兩個不同廠牌/型號的產品,其測試報告中的數據完全或部分相同。此時若報告中無法清楚呈現受測樣品是原產品還是後來的衍生產品(違反7.8.2.1(g)節)、無法說明報告中的數據與技術紀錄追溯性為何(違反7.5.2節)、無法解釋測試日期與報告發行日期距離過長的原因(違反7.8.2.1 (h)節)、報告中的那些資訊是來自顧客(違反7.8.2.2節),都將造成報告的誤解或誤用。

對測試數據的再使用,ISO/IEC 17025:2017要求應予以清楚鑑別,有些國家的主管機關會訂出強制性的使用期限。 例如加拿大創新、科學與經濟發展部(ISED)要求,依舊測試數據轉發報告的期限是12個月。歐洲認證合作組織(EA)也於2014年公告決議文件(EA Resolution 2014 (33) 31),要求認證實驗室不可在未經再次測試的情況下,核發另一份不同廠牌/型號的測試報告。實驗室應於測試報告中清楚呈現必要的測試結果資訊,以避免及降低測試報告被誤解或誤用,或是承擔製造商所移轉之不必要責任。

外包給非認可實驗室,卻未於測試報告中清楚鑑別

實驗室可能因為其業務面考量或測試能量不足,外包其部分測試項目給其他實驗室(可能是國內或國外)執行。當實驗室將自己的測試數據與外包實驗室的測試數據一併發行測試報告時,若沒有將來自外包實驗室的數據予以清楚鑑別,將造成測試報告的誤解或誤用(違反7.8.2.1 (p)節)。當跨國集團在臺設立分支實驗室,或本土實驗室與國外機構進行商業合作時,有時會出現將其他國家實驗室的測試結果合併發行報告的情況。此時實驗室若沒有確認被外包之境外實驗室的資格與能力(違反6.6節),報告沒有鑑別測試地點(違反7.8.2.1 (c)節),容易誤解該報告是由國內的認可實驗室在國內執行測試。

特別是某些特殊測試業務的資格,是來自特定主管機關的認可。而這些認可資格常有實驗室所在地點的限制。比如說我國與美國有簽署資通訊產品的EMC測試相互承認(MRA),我國實驗室被美國認可的條件之一,就是實驗室地點必須在我國境內。若外包給沒有資格的境外實驗室,卻沒有在測試報告中鑑別,則會直接影響美國權責單位對我國認證實驗室之信心。情節嚴重者,更將可能影響到相互承認協議夥伴國家對我國主管機關與認證機構維持MRA制度的信心。故這些外包實驗室的能力、資格、認證與被評估之紀錄,務必要清楚留存。

測試報告中宣稱結果適用於多個不同廠牌/型號

另一個常見的產業行為,是製造商要求實驗室將類似設計的產品,以主型號與系列型號的方式,在一份測試報告中呈現。此種報告呈現方式,表示主型號與系列型號都符合該測試標準的要求。此情境即涉及國際標準ISO/IEC 17025:2017第7.8.7節,報告中對測試結果表達意見與解釋。因這些意見與解釋會直接影響結果有效性,若此時測試報告內容不能清楚鑑別,結果的有效性是只針對受測件(違反7.8.2.1 (l)節)、未說明選擇主型號作為所有型號代表的抽樣方法(違反7.8.2.1 (k)節)、未說明系列型號間的差異是來自製造商提供的資訊(違反7.8.2.2節)、未說明系列型號間的差異是經過實驗室測試後的判斷(違反7.8.7.2節),則可能會造成對測試結果的誤解或誤用。

實驗室應有機制以確認不同型號間之差異性,及說明受測樣品是所有型號中的代表樣品(最佳或是最差)。若此差異性是由顧客所定義,實驗室不負責抽樣作業時,實驗室也要清楚記錄此差異性資訊是顧客提供,於報告中指出其結果僅適用收取的樣品。必要時實驗室得提出免責聲明。

維護我國檢測與驗證產業生態之健全發展,需要權責單位、認證機構、實驗室及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本會在發展及維持認證工作,積極投入人力與物力等資源,以提升各界對本會認證實驗室之信心。提醒實驗室在發行測試報告時,一定要留意正確做法,特別是清楚呈現必要的測試結果之相關重要資訊,以避免測試報告的誤解或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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