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 「權利義務規章」第四版介紹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之認證服務係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11 之規範,依據該標準要求,本會於受理申請人註2之認證申請時,應與申請人達成認證協議,並揭露各項本會與申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
新版ISO/IEC 17011 註1強化認證機構對於申請人之認證管理,並納入風險思維作為認證機構規劃與執行各項認證活動之評估基礎。本會為因應新版ISO/IEC 17011之要求、檢討使用者對於認證與符合性評鑑註3結果之信賴、保障申請人之權利,以及精進本會認證管理制度,爰修訂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於今(108)年3月22日核定發布,並於同年5月21日起施行。
以下節錄本會第四版「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相關重要修訂內容供讀者參考註4。
「權利義務規章」修訂重點
處置規則
(1) 處置類型:
明確定義與訂定處置類型,處置類型包含「警告」、「暫時終止」、「減列」、「終止」及「撤銷」。
(2) 處置情境:
明確訂定處置類型適用之情境。(詳請參閱本會「權利義務規章」附件檔案下載)
(3) 處置類型間之關係:
申請人經本會處置後,若持續違反或發生其它違規情事,本會將對申請人處以更嚴厲之處置。有關處置類型間之相互關係包含三種情境,如下列簡圖所示:
資訊保密
(1) 本會資訊保密原則:
本會對認證過程所取得或產生之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
(2) 本會與第三方合約資訊保密:
本會因與第三方合約可提供申請人認證過程所取得或產生之資訊前,本會應取得申請人之書面同意。
(3) 法規或政府要求:
本會可應法規或政府機關之要求,提供申請人認證過程所取得或產生之資訊及其因評鑑所衍生之相關資料時,若無法規禁止,則不視為保密資訊。
特定規則
(1) 紀錄保存:
申請人於認證範圍內執行之活動應予以記錄,並將相關紀錄保存至少六年且接受本會查核。
(2) 異動申請:
申請人於下列情況發生異動日起十五日內應提出申請(其中第1、2、3、6項為新增/更新項目):
- 法律、商業、所有權、負責人或組織地位。
- 組織架構、最高管理階層,及認證相關要求之關鍵人員。
- 資源及地址/位址。
- 認證內容記載事項。
- 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或其他足以影響申請人能力及運作。
- 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符合認證規範與要求之相關事宜。
(3) 處置後之申請:
- 申請人經減列處置後,本會於處置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
- 申請人經減列處置後提出同一減列範圍之增列申請時,應對前次受處置事由完成矯正。
- 申請人經終止或撤銷處置後,本會於處置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相同申請人之認證申請。
- 申請人經終止或撤銷處置後提出申請時,應對前次受處置之事由完成矯正。
(4) 主動申請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之權利:
申請人得主動申請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惟若本會於發現申請人有達到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之處置之虞時,本會得拒絕其主動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之申請。
註釋:
- ISO/IEC 17011為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活動之要求。
- 申請人係指向本會申請認證或已獲本會認證之機關(構),且應為法律實體,或法律實體內之一部。
- 符合性評鑑包括但不限於測試、校正、檢驗、驗證、能力試驗之執行、參考物質之生產、確證及查證之活動。
- 本文內容係屬節錄性質,相關文句敬請以本會「權利義務規章」(TAF-AR-10)為準。
檔案下載
-
本會「權利義務規章」PDF 下載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