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F 與國內權責單位攜手合作,強化公共工程品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自1996 年12 月13 日公布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後,除明訂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優先指定適當試驗項目,應由符合標準法之認證組織所認證實驗室執行試驗,同時亦要求此類型實驗室應出具有認證標誌的試驗報告。有感於工程主管機關採認與運作本會認證實驗室的信賴,本會亦與國內權責單位攜手合作,投入相對人力與資源,共同為提升我國土木工程類型實驗室的試驗專業水準努力,特別在於公共工程品質強制要求的17 項試驗項目。
作為一個支持權責主管機關政策推動之認證組織,TAF基於本身的社會責任、價值及權責主管機關對於本會認證實驗室品質的信賴,於2012年即結合我國相關技術團體專業、實驗室同儕的能力及權責主管機關的期許,制定「公共工程材料試驗認證服務計畫」與對應實施「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藉由更清楚的要求、展現對於公共工程服務的認證實驗室從收件、報告出具、監督、公正性等更為嚴謹的系統化要求,以對公共工程建設及材料檢驗品質產生正向提升之力。
土木領域「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與「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已實施多年,基本對於我國土木工程實驗室、試驗委託者與試驗報告使用者的相關規範與作業要求產生一定的影響力。因此,配合2017年ISO標準化組織對於國際間於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的改版,於ISO/IEC 17025:2017「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更強化與務實條文要求,於實驗室能力、公正、一致性要求的展現,並且導入風險思維的管理概念,讓實驗室於結果有效性、報告正確性、運作一致性及管理邏輯性,呈現更為成熟運作要求。
本會今(2018)年結合新版ISO/IEC 17025的內容精神,整合各界對於管理需求的期待及對應相關試驗項目技術的新發展趨勢,經過數場次專家會議與各界公開意見徵詢後,已於2018年8月15日修訂與更新「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第四版與「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第九版。
本次修訂的重點為:
- 實驗室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影響公正性風險評估活動且留存紀錄;
- 試驗報告若包含顧客提供的數據,應予清楚識別,對顧客提供的數據及資訊,報告中應予註記及包含免責聲明;
- 實驗室應明訂收件作業處,攝影存證影像畫面格式應至少定720 p及每秒錄影張數3張以上,測試件應距離攝影鏡頭5公尺內;
- 工地密度試驗之試驗紀錄應包含執行試驗照片,單一試驗照片應可清楚辨識試驗者、試驗孔位;
- 實驗室依CNS 1232執行混凝土試體抗壓試驗,若顧客要求採用非標準養護時,實驗室應於報告中說明此偏離對試驗結果的影響;
- 大地工程鑽探類試驗於收件時,如樣品數量不符方法/規範要求,實驗室仍應出具認證標誌之試驗報告,且於報告中說明樣品數量與方法間的關係及影響。
此外,結合本會每年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工程主辦機關,對於實驗室實地訪視過程,工程單位回饋工程品管現況、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的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對於實驗室管理的需求,瞭解相關權責機關除對於實驗室在管理與技術的要求外,同時於其政策施行另外有其他施行上的期待與要求。因此,於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亦持續導入以下的要求,分別為:
- 實驗室每月將相關委託資訊回報至TAF;
- 對認可實驗室之監督評鑑採用不預先通知方式執行;
- 對外提供服務性質之第三者實驗室需裝設攝影存證裝置;
- 配合工程會每年度對認可實驗室之訪查活動;
- 與TAF 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各地方縣市政府或權責機關之試驗服務,TAF 因應簽訂合作備忘錄單位之需求,配合執行聯合稽核活動。
相信經由本會積極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或各縣市工程機關之合作方案,將可持續強化各界對於TAF認證管理土木工程實驗室之管理、技術及公正性的信心,並直接促成我國公共工程建設與品質精進、公共工程材料試驗與土木實驗室管理有效性,讓TAF的認證服務平台於國家政策施行運用與消費者使用的信賴,更加緊密與更具成效。
左圖:高雄市政府MoU活動-現地實作道路平坦度試驗;右圖: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S01)第9版,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S02)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