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期

發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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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陳俊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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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

IECEE 評審員訓練與 IEC-ILAC-IAF 聯合評鑑制度

2017 IECEE 評審員訓練大合照 2017 IECEE 評審員訓練大合照

IECEE CB Scheme是由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驗證組織(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簡稱 IECEE) 所運籌的跨經濟體相互承認系統。該系統之測試實驗室(CB Testing Laboratories; 簡稱CBTLs)必須由國家驗證機構 (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ies; 簡稱NCB)所監管,實驗室執行產品測試之技術能力,則由IECEE秘書處指派適當之評審員來執行同儕評鑑(Peer Assessment)來確認。故秘書處每年均會針對各地區評審員辦理培訓課程,講解IECEE之相關規定與評鑑注意事項。IECEE系統亦運用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簡稱ILAC)相互承認制度,以簡化對CBTL之同儕評鑑頻率。受IECEE之邀,本會代表以我國認證機構專家身分參加本次訓練會議。

本次訓練於2017年9月25至27日於韓國濟州島舉辦,參與訓練對象除來自亞洲區的IECEE評審員外,尚有IECEE秘書處代表、IECEE技術工作小組代表、協辦單位韓國國家驗證機構(NCB) - 韓國機械電氣電子試驗研究院(Korea Testing Certification;簡稱KTC)代表、韓國政府單位-韓國科技標準局(Korean Agency for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簡稱KATS)代表與各國認證組織代表與會。訓練內容主要以IECEE同儕評鑑架構、評鑑技巧、能力試驗、測試儀器要求和外包要求為主,節錄訓練之主要議題如下:

1 同儕評鑑架構 目前IECEE評審員數量已多達470餘位(主評:55位,技術評審員:418位),並在2016年IECEE執行322場次之評鑑案,此架構在國際上算是運作最成功的一個標準化團體,從董事會、決策小組、工作小組、實驗室評鑑制度、驗證單位評鑑建構、到產品驗證架構等制度,均為國際上許多其他標準化團體仿效與參考之對象。而出席之評審員之國籍,以中國大陸的評審員為最多,韓國次之。主要原因還是這些國家本身有自己的國家驗證機構(NCB),且積極推薦評審員。而台灣目前仍因國際地位議題,僅能由本身任職機構推薦,如UL/TUV/Intertek/CSA,因此台灣參加人數僅約為20位左右。
2 評鑑技巧
  1. 評審員應設法讓受評人員放鬆、打開心房與並樂意合作。
  2. 使用開放式提問進行評鑑。
  3. 盡量傾聽與保持良好的禮節。
  4. 穿著以正式服裝為宜。
  5. 建議於評鑑時盡量給予可持續進步的建議。
3 測試儀器要求 IECEE針對各特定標準均有一份儀器清單要求,申請實驗室須具備清單中「應建置(R)」之測試設備,方可獲得該標準之認可。IECEE之外包測試要求與ISO/IEC 17025要求相同,須具備合約審查紀錄、外包商評估紀錄與樣品運送程序等。
4 複數測試場地 IECEE在複數測試場地定義與本會不同,在測試場地之品質系統與實驗室主管相同的前提下,允許一個實驗室實體擁有多個測試場地。差異在於IECEE要求兩個測試場地之交通時間不可超過1小時,超過1小時的場地將不可視為同一個實驗室。
5 視訊見證(Video witnessing) 目前IECEE針對在製造商的測試場地針對某幾項特定測試項目,已開放使用即時視訊方式見證實驗室人員進行測試(Use of Live Stream Video for remote witnessing of project tests),而不用到現場進行見證。但此種方式是基於許多前提須達成之情況下,故目前仍僅針對少部分項目開放。
6 儀器校正要求
  1. 校正要求大體上仍和本會量測結果之計量追溯要求(TAF-CNLA-R04)一致,包括必須追溯到SI單位與校正實驗室需使用NMI, ISO/IEC 17025認可校正實驗室或未認可之ISO/IEC 17025校正實驗室等。
  2. IECEE規定電子類測試設備需一年一校,機械測試的固體設備可每三年校正一次。本會則無特別規範。
  3. 延長設備校正週期,須提供量化佐證資料支持,但期限不可超過前一校正周期之150 %。
  4. 測試設備由測試實驗室進行內部校正則尚未有規定,將於後續相關會議中討論。
IECEE主評審員&技術專家訓練場景 (2017/09/25~27 韓國濟州島) IECEE主評審員&技術專家訓練場景 (2017/09/25~27 韓國濟州島)

在IEC、ILAC與IAF聯合評鑑議題上,依循規範為2013年制定之IECEE-ILAC-IAF之聯合評鑑指引(OD-G-2003),目前為第二版,程序中說明聯合評鑑之執行方式,包含與認證組織合作方式、評鑑小組組成、評鑑規劃、執行現場評鑑、不符合事項改善、評鑑報告審查等,做為IECEE秘書處與認證組織進行聯合評鑑之指引。

本會於2014年計畫開展聯合評鑑工作研究,主要的挑戰在於評鑑程序差異、評鑑人力運用、案件流程、與IECEE秘書處合作方式等等,目前已完成IECEE-TAF聯合評鑑指引草案,主要仍參考IECEE-ILAC-IAF之聯合評鑑指引(OD-G-2003)架構,搭配本會現有評鑑程序撰寫,簡述重點如下:

  • 聯合評鑑主導評審員: 由本會指派,主導聯合評鑑(IECEE & TAF)事宜,負責領導IECEE技術評審員與TAF技術評審員執行現場評鑑作業。
  • 執行聯合評鑑時,實驗室所屬的NCB須派代表至現場。本會得派員至評鑑現場擔任觀察員。
  • 聯合評鑑收費方式依照IECEE OD 2026與TAF-CNLA-C02規定辦理。
  • 延展評鑑案評鑑團隊組成至少為一位主評審員與一位技術評審員,評鑑天數至少需2天。實際評鑑天數將依據實驗室申請項目之多寡而有不同。
  • 實驗室需於聯合評鑑結束後一個月之內,向聯合評鑑主導評審員與NCB提交不符合事項(IECEE部分)矯正計畫並經接受。聯合評鑑結束後二個月之內須提交所有不符合事項之矯正措施給TAF。

參與此次訓練除了解IECEE之評鑑流程與要求,更難得的是與IECEE講師、其他國家認證組織代表與台灣的IECEE評審員建立連結。本會後續將發布聯合評鑑指引,希望可幫助國內安規實驗室降低時間與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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