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

發刊日期:2017/11/14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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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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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與訊息

TAF 權利義務規章第三版修正重點

本會於今(2017)年7月修定與公布關係全會與申請認證、已獲認可之機構相關文件:「權利義務規章」[文件編號:TAF-AR-10(3)]第三版。這是繼前次(2005年)修定後,逾12年方再版之文件,顯得具相當之意義。其主要原因為因應國內社會與環境之變遷及國際標準組織(ISO)認/驗證標準修正,故重新檢視此規章,並配合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以下簡稱IAF)2015年會員大會決議,要求所有IAF會員應於期限內,完成與其認可機構協議,確保認證範圍內不得核發非認證之證書。

權利是義務的基礎,權利說明為何要遵守某種義務,本會「權利義務規章」對於本會與申請認證、已獲認可之機構之重要性自不可言喻。本次權利義務規章之修定至今年7月公布,耗時超過一年,係歷經五次本會內編修會議、法律顧問潤稿及2017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對外公開徵詢意見之程序,再作最終討論及定稿,方才公告。公告後之後續工作並未歇止,除對所有已認可機構專函通知外,對於有受影響已認可之機構規定事項,立即於本年度之訓練會議中說明,例如:實驗室主管在職訓練列入訓練教材。可見本會對於此份文件修定造成影響性,從一開始就懷著慎重之態度對應與執行,力求此份文件可符合現行社會環境及國外標準、認證組織之需求。

對於新版「權利義務規章」之內容,此次與舊版差異之重點於下簡述:

  1. 修名詞定義,修正第一條條文。
  2. 化認證標誌使用原則。認證標誌的使用權利,源自取得認證後,且限於認證證書之認證範圍及有效期限內。本次修正俾利於釐清認證標誌的使用原則,提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透明度,故修正第二條條文。
  3. 修申請人權利與義務,包括申請人異動須向本會申請的規定等,以及認證後,申請人應保存認證範圍內的相關紀錄,由至少三年修訂為一個認證週期,並接受本會之查核,查核範圍包含認證範圍內全部執行的工作及證書。另考量延展申請為申請人之權利,刪除3.6,增訂4.6。修正為申請人應主動提出延展申請,並注意認證資格屆滿與時效。修正第四條條文。
  4. 反權利義務之處分。未來本會將視違約情節輕、重,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限、或逕行必要處置、或暫時終止、或終止、或撤銷認證資格,以符合現況。增訂第四條之4.11及酌修第七條條文。
  5. 持公信力之調整措施。鑑於社會大眾日漸對認證的重視與關注,本會得依政府機關之公文書載明違反約定之情事,逕行暫時終止、終止或撤銷認證資格。或因應政府機關或法令要求,可提供申請人資料及其因評鑑所衍生之相關資料,以回應外界期待,維持公信力。修正第七條之7.4與第九條之9.4。
  6. 化保密義務。增修第九條之9.3,強化本會保密義務,未來本會若與第三方合約需提供申請人相關機密資訊時,除法律禁止外,將會告知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訊。

由以上對於「權利義務規章」之修定重點中,可得知畢竟此份文件代表著本會與申請認證、已認證機構最基本之規定,至於詳細之實際作法,則在其他相關之執行規定文件詳述與要求。例如:申請人之異動要求,於第4.9節除規定在異動前15日內提出申請,對於異動內容所條列四點事項,則在本會之相關申請認證文件有詳細規定與作法。相信本次修定可順應國內外環境及時空背景變遷,將使本會與申請認證、已認證機構彼此間之關係可清晰述明,亦代表著雙方所立下之約定更可遵循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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