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期

發刊日期:2017/08/08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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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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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檢驗機構與實驗室之認證介紹

檢驗機構(Inspection Body)與實驗室(Laboratory)在認證的要求作法及效益上有何差異? 是許多符合性評鑑機構及認證機構共同關心的議題,本文將以較淺顯方式說明何謂檢驗機構及實驗室,以及其之間差異性,使大家有更清楚之概念。

TAF於2004年元月,在實驗室認證良好運作之基礎下,積極籌劃檢驗機構認證,並於2004年7月1日正式開放此項認證服務。TAF檢驗機構認證服務通過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評估,並於2005年12月簽署APLAC相互承認協定(MRA),提供符合國際標準且能與國際接軌之檢驗機構認證制度。惟因大眾對檢驗機構之認證並不十分清楚,國際貿易上也早有些國際驗證公司為大眾所接受,檢驗機構依存之法規執行單位,制度已建置完備,於承認或運用上,一時難以改變。在這些因素存在下,也使得檢驗機構認證業務拓展進度緩慢。

實驗室的活動性質為大家所熟悉,且其活動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居住環境的檢測結果、水質好壞、食物是否含有毒物質等,均與實驗室檢測相關,實驗室檢測功能已深植社會大眾心中,購買產品是否有試驗報告證明,購物頻道之販售產品業者,均提出實驗室之試驗報告以取信購買者,以增加銷售量。然檢驗機構其功能為何,極可能已與實驗室功能混為一談。因此,首先要區別兩者,先從定義著手。依照ISO標準之定義,在ISO/IEC 17020定義檢驗為:檢查產品、過程(流程)、服務、安裝或其設計,決定符合特定要求,或基於專業判斷以決定符合一般要求。ISO/IEC 17000定義測試為:按照程序,決定符合性評鑑對象之一至多項特徵。

圖一:檢驗機構、實驗室及顧客關係 圖一:檢驗機構、實驗室及顧客關係

首先吾人不要因實驗室及檢驗機構名詞所困擾,實驗室有可能是一家公司,或是一大型製造公司之品管部門;檢驗機構也可為一家公司,或是一大型製造公司之品管部門。而是實驗室在執行測試活動,檢驗機構在執行檢驗活動之區別。我們將顧客、實驗室及檢驗機構之關係可以圖一表示。顧客可以委託實驗室檢測產品以取得產品之試驗結果;委託檢驗機構檢驗產品,以取得檢驗判定報告。檢驗機構也因顧客委託判定產品,而有委託實驗室執行產品測試之需求,並依據試驗結果作判定,以提供顧客檢驗報告。

若以些簡易例子說明實驗室及檢驗機構之功能,應可使大家更清楚。由於生活上的消費需求會同時具有檢驗機構與實驗室功能,讓大眾無法區分何謂檢驗機構及實驗室。例如:

  • 實驗室的試驗人員均有良好操作試驗設備之專業,依照實驗室之試驗程序,測得測試件(產品、材料)的特徵,將試驗設備所顯現之結果數據轉換至提供給顧客之試驗報告。當然在出具報告過程中,經實驗室品質系統管控,以確保提供給顧客之數據是正確的。例如:金屬材料的化學特性分析結果(含有那些元素)、物理性質結果(拉伸強度數值、硬度數值)。檢驗機構則為具有專業判斷人員接受顧客委託,從事產品之判斷,是否合乎一定之要求規格或合約之規格。若顧客為權責機關,則判定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可見檢驗機構之人員為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而專業判斷為:「人員做結論之能力,依據量測結果、知識、經驗、文獻及其他方面資訊提出意見與作出解釋。」從專業判斷中有量測結果之提供,因此,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也有要實驗室提供試驗報告以供檢驗機構作判斷之情形。
  • 是否想知道自己居住之房屋是否為海砂屋。可行作法為,對房屋一或多處位置取下樣品,送至實驗室執行硬固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試驗,實驗室則會提供試驗報告,報告中則有氯離子含量數據。剩下之問題為,自己判斷自己居住的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若自己不懂判定規格,則要攜帶試驗報告找懂的人判斷。同樣地,在此尚有些問題存在,實驗室專業測試提供之試驗報告是可以相信地,惟取樣是否正確及足夠代表性。樣品由自己提供給實驗室執行試驗,因此,實驗室之試驗報告會註明「僅對樣品負責」,以釐清彼此間責任。若上述例子,改委託專業檢驗機構,則檢驗機構會對房屋具代表性位置處採樣,再將樣品送至實驗室獲得測試結果報告,在實驗室執行試驗過程中,檢驗員也可在試驗人員一旁觀察試驗過程,經由數據分析判定該採樣之房屋是否符合法規或相關規範之規格,並出具判斷結果報告。若未來因為房屋被判斷是海砂屋,則此檢驗機構將負責此誤判之損失賠償。
  • 再舉一例:若至早餐店,該店提供五年前之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可能年代已久而不可信,因原物料來源極可能改變。即使當日之試驗報告,也有可能所送樣品與線上生產樣品不同,而無法代表顧客所吃之早餐品質;檢驗機構之檢驗屬直接檢驗性質,將對檢驗對象(物)作負責。例如:上一個海砂屋例子,經由檢驗機構採具代表性樣本,由其送至可靠之實驗室執行試驗,並出具判定符合之檢驗報告。因此,對於自己專業之誤判,造成委託顧客之損失,是無法卸責的。
  • 民眾在健康檢查,可能委託家附近的醫事檢驗所之醫檢師執行檢測,再將檢測報告送至診所或醫院由醫師判斷身體健康狀況。若在一大型醫院,則同時有健康檢查業務及家庭科醫師對上門之顧客作健康檢驗,並在一段時間後寄發對顧客健康狀況之檢驗報告。因此,對顧客以設備作檢測獲得數據,屬實驗室檢測性質;由醫師出具檢查報告判定顧客之健康情形,屬檢驗機構功能。另舉一例,消防權責機關對火災之現場判定,須至現場觀察及採樣,並將樣本送至實驗室執行檢測分析,再依據樣本檢測結果,判斷火災現場之發生態樣。現場判斷乃檢驗機構檢驗員之事務,實驗室樣本檢測為試驗人員之工作。

相較以上的舉例,檢驗機構的特點:

  • 檢驗人員惟對檢驗之對象物具有專業判斷能力,並因為對對象物檢驗,可對此檢驗作負責。檢驗機構有三種類型,各舉出一例子,以清楚瞭解何謂檢驗機構。例如:A類檢驗機構之檢驗活動性質屬第三者,與檢驗對象物無任何關係。一般國際貿易,A國家採購商採購B國家製造公司之貨物,會委託B國家當地一檢驗機構,將其雙方合約之貨物規格提供該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會對該批採購品執行檢驗,提供檢驗報告證明該批貨物符合採購之規格。B類之檢驗機構則是類似一品管部門,對公司製造產品除有產品測試外,最後出具判定之報告,對消費者提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規範之證書。C類之檢驗機構則為除檢驗活動外,尚執行與產品相關之設計、製造、安裝、維護等之活動,例如:一般汽車維修保養廠,接受權責機關委託執行現行使用中車輛之安全檢驗,因此,使用滿五年之車輛,可至監理所或有接受權責機關委託之汽車檢驗單位作檢驗。若檢驗判定合格,則該部車輛於規定有效期間可續使用,下次再接受檢驗。
  • 檢驗機構之檢驗範圍為產品之生命週期均可執行,例如:設計圖是否正確之判定、產品之生產中、出貨前之品質判定、電梯安裝後可否開始運行之判定、在役中/運轉中/使用中電梯是否可續使用之判定,故檢驗範圍相當廣泛,只要有檢驗之商機,即有判斷/鑑定之需求,就有檢驗機構活動。檢驗活動可涵蓋範圍相當廣闊,工程監造、骨董鑑定、工廠是否有聘用具有證照之銲工製造產品之查察、中古車價格判定、工地昇降梯是否安全,均可為檢驗之範疇。由於目前政府若因法規之執行需求,尤其涉及社會大眾安全及健康面,往往已有政府機關或公告檢驗機構執行,一般市面檢驗需求可能較少,此乃因法規已有明定之公告單位執行檢驗。其他需要判定業務,則因業者與檢驗業務執行單位屬長期合作關係,也會使其他檢驗機構在此類檢驗活動需求不多,即檢驗商機較少,造成無申請認證之意願。
  • 檢驗機構與實驗室之部分重疊處為現場檢驗可能使用設備執行試驗並作判斷,例如:非破壞檢驗,對於銲道檢驗,並非單純操作設備以獲得結果,有些瑕疵需要依據檢驗人員經驗判斷,量測設備無法顯示出數據。但是,設備亦可能有校正需求。在此類檢驗活動就有重疊處,即檢驗人員本身亦操作設備,執行檢測程序。惟在非破壞檢驗,所接受之委託對象物若為鋼構之符合性,則非單純非破壞實驗室所能判定,而是對於鋼構之專業人員方能從各種非破壞檢驗結果,依相關標準、規範及合約規格予以判定符合性。且可能整體檢測有部分之數據不符合,但檢驗人員清楚此些問題在未來運營上是否會造成安全或使用之影響性,而作驗收判斷。

總而言之,實驗室為進行性能試驗與分析試驗;檢驗機構為檢驗材料、產品、安裝、工廠、過程、工作程序或服務,並確定其對於有關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隨後向客戶報告這些活動的結果;受權責機關機構委託,進行強制檢驗時,應向權責機關報告結果。檢驗項目包括:數量、品質、外觀、破損、安全性、適用性及運行中的工廠或系統的持續安全要求等。在本文舉例說明中,也點出檢驗機構之特點,例如:對檢驗結果作判定與負責,故檢驗機構在ISO/IEC 17020條文有適當措施之要求(如保險或準備金),以涵蓋其運作引發之責任;檢驗機構之檢驗人員為直接檢驗,具有專業經驗及資格,可直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活動也有的為以人的感官判斷,如眼看物件破損、外觀、數量。因此,也就是如要簡單說明檢驗機構與實驗室之區別,當然也有資深實驗室及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會認為兩者的差異在於,檢驗機構著重在「人」,而實驗室著重在「設備」之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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