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期

發刊日期:2015/10/24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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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陳俊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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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政策訊息

測試實驗室申請電氣安規相關IEC試驗方法之試驗設備評鑑要求(TAF-CNLA-J21)說明

本會「測試實驗室申請電氣安規相關IEC試驗方法之試驗設備評鑑要求(TAF-CNLA-J21)」第一版(以下稱J21),已於今(2015)年6月30日起正式公告。此認證通報主要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安全測試與認證組織(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簡稱IECEE)所制定之試驗設備清單,讓申請電氣安規相關IEC試驗方法之實驗室,與本會之評審員能有審查與評鑑之依據。J21的重點主要包括:

  1. 實驗室依據IECEE試驗設備清單內容,應至少需擁有申請方法對應設備清單中完整「R」類設備(包含「RB」、「RA」、「RV」、「RC」、「RSH」、「RT」…等)。如果實驗室未具備某項強制設備時,本會將於TAF認證證書上限縮認證項目之認可範圍。
  2. 如果實驗室另具備該清單中定義可外包的設備「S」或可至客戶端執行的設備「W」時,經本會認證通過後,實驗室可於認可證書中以正面標註方式,呈現「S」類或「W」類設備對應之試驗項目。
  3. 實驗室應確保具備相關資源,對所申請之試驗方法可執行至少一項所申請之電氣安規相關IEC試驗方法之測試項目,方可得到該試驗方法之認證。
  4. 若特定區域(如EN)或特定國家(如CNS)之試驗方法已與IEC標準調和(Harmonized)時,則申請該特定區域或特定國家之標準,同樣適用此通報要求。
  5. 若設備清單,其狀態為Provisional(臨時性)時,此時若實驗室尚未符合此清單要求,將暫時不構成不符合事項。但仍此建議實驗室盡速滿足此要求,以待正式版本公告後可依正式版本設備清單要求配合。
  6. 本認證通報僅針對電氣安規實驗室的試驗設備進行要求,下列三種其他類型實驗室的試驗設備,包括E3(性能要求)、EMC(電磁相容)、HSTS(電子產品中特定有害物質),非本次認證通報的要求範圍。

本政策於2016年1月1日起對提出之各類申請案生效實施,實驗室需審視本身設備是否符合此認證通報之要求,並進行相關準備。J21認證通報雖為新發行,但因國內之電氣安規實驗室大部分均已參照IECEE試驗設備清單來建置試驗設備,故本通報之發行應不致造成實驗室額外負擔與混淆。

如對於本認證通報內容及應用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文作者陳俊毓專員聯絡。 電子郵件 bensonchen@taftw.org.tw,電話:(03)533-6333 分機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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