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50003轉換作業說明
ISO 50003:2014(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係對提供能源管理系統稽核與驗證機構之要求事項之國際標準,亦即做為對執行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要求之認證規範。本國際標準提供與ISO/IEC 17021:2011一併使用,除ISO/IEC 17021:2011之要求事項外,為確保稽核與驗證之有效性,另外訂定所需的能源管理系統(EnMS)特定技術領域。包括稽核規劃過程、初次驗證稽核、現場稽核、稽核員能力、EnMS稽核時程,及多場區抽樣必要的附加要求事項。依據國際認證論壇(以下簡稱IAF)2014年會決議事項(IAF Resolution 2014-13),ISO 50003:2014之實施日期為標準公告後3年。
本會為因應ISO 50003:2014之實施,擬定認證作業通報34,訂定為期3年之轉換要求,主要內容簡述於下:
一、轉換規定
(一) 已獲本會認證及申請中之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應於2017年10月15日前符合ISO 50003:2014之要求,並取得本會核發之ISO 50003 :2014認證證書。未於前述期限完成認證資格轉換者,原取得本會核發之能源管理系統認證證書於2017年10月15日起廢止。
(二) 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以ISO 50003:2014暨ISO/IEC 17021-1:2015為認證規範之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初次認證及增列申請案件,不再接受申請者依舊版認證規範提出之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申請案件。
(三) 本會「執行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EnMS)認證運用ISO/IEC 17021之附加要求」(TAF-CBA-ENC-001)自2017年10月15日廢止。
二、轉換作業說明
(一) 驗證機構準備事項
- 驗證機構必須分析並瞭解ISO 50003:2014之要求,且訂定轉換計畫以規劃配合新版轉換之程序修訂、訓練及時程表等相關作業,以展現能源管理系統驗證作業/流程及驗證人員之能力符合ISO 50003:2014之要求。
- 轉換計畫無特定格式要求,須於2015年12月31日前提送本會備查:
- 轉換期程;
- 符合新版要求之文件對照自評表;
- 新舊認證範圍對照表(包含驗證組織之新舊認證範圍對照);
- 相關驗證人員能力鑑別(須包含驗證機構稽核人員依ISO 50003第6.3節技術能力類別之鑑別表)、訓練計畫或訓練執行情況;
- 預計修正或制訂之相關程序文件(請提供預計或已完成修正或制訂之程序文件清單);
- 其他配合標準要求之事項。
(二) 本會認證作業說明:
- 本會2015年辦理之各項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評鑑(包含重新評鑑、增列及追查案件),一律仍以ISO/IEC 17021:2011及本會「執行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EnMS)認證運用ISO/IEC 17021之附加要求」(TAF-CBA-ENC-001)為認證規範。
- 本會自2016年起,一律改以ISO 50003:2014暨ISO/IEC 17021-1:2015為認證規範,依驗證機構提出之轉換計畫,配合年度定期追查、增列或重新評鑑,同時辦理認證資格轉換評鑑作業,評鑑規劃依據本會「驗證機構認證作業手冊(TAF-CBA-AAM-01)」辦理,人天規劃如下:
01.文件評鑑:若涉及文件大幅修訂者,必要時辦理1人天文件評鑑。
02.總部評鑑:依本會(TAF-CBA-AAM-01)第1.4.2.1節之規定,另增加1人天(若屬合併評鑑,上述人天係指折減前人天數)。
03.見證評鑑:見證場次依新認證範圍之8類,核定之認證範圍,每1類別至少執行1場次見證。
- 本會於2015及2016年認證資格轉換期間評鑑作業中開立之不符合事項,若屬不符合ISO/IEC 17021:2011及本會「執行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EnMS)認證運用ISO/IEC 17021之附加要求」(TAF-CBA-ENC-001)之要求,驗證機構應依本會「驗證機構認證作業手冊(TAF-CBA-AAM-01)」之規定期限完成矯正並經本會確認,可續予維持原核發認證證書之資格至2017年10月14日止;若屬不符合ISO 50003:2014暨ISO/IEC 17021-1:2015之要求,則至遲應於轉換期限2個月前(2017年8月15日)完成矯正並經本會確認有效,方持續辦理認證資格轉換之認證決定作業及換發新證。
- 有關本會「執行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EnMS)認證運用ISO/IEC 17021之附加要求(TAF-CBA-ENC-01)」中「稽核人天」之要求,若2015年12月31日前與驗證機構完成驗證申請簽約之客戶,仍可適用。惟本會於轉版期間之後續評鑑時,若發現受評機構已簽約客戶係適用前述附加要求規範中之稽核人天規則時,則以開立「觀察發現報告」之方式予以記錄
- 本會TAF-CBA-AAM-01第1.3.5節之能源管理系統認證範圍,將改採ISO 50003:2014第6.3節之技術能力類別,新舊認證範圍參考對照表請參考認證作業通報3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