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期

發刊日期:2015/02/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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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陳俊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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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註明檢驗標準版次要求說明

本會(TAF)對實驗室所核發之認證證書上之各項試驗方法,均以現場評鑑當時之最新版次為認證依據。依本會認證通報「試驗與(或)校正採用標準方法之版別於評鑑要求與認證範圍表示的說明」 (TAF-CNLA-J12)之要求,實驗室須具備並使用並導入最新試驗方法之能力,否則需列出該實驗室可執行之(舊)標準方法版次。故實驗室若具上述能力並經本會認可,認證證書上可不列出試驗方法之版次。若後續因試驗方法更新,實驗室能力未能符合最新版次之要求,或當該試驗方法更新而實驗室欲將此更新的版次列入認證範圍時,實驗室須主動提出修改認證書內容之異動申請,以正確反映實驗室可執行特定版次試驗方法之能力。

以「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現行做法為例,實驗室於收到TAF證書後,會向標準檢驗局提出指定試驗室申請,經審查核可後,會換發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給實驗室。目前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也未註明檢驗標準之版次,因此若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檢驗標準版次後,可能造成試驗室未經認證具新版檢驗標準檢測能力,而逕自依新版標準執行檢驗。而標準檢驗局審查試驗報告時,依認可證書內容亦無法辨識該試驗室經認證之檢驗標準版次。

經上述考量,標準檢驗局規劃於近期開始實施指定試驗室認可證書加註檢驗標準版次之要求,本會也將配合於「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中認可項目之檢驗方法加註版次以利管理。初步規劃的預期作法如下,後續本會將依標準檢驗局正式公告的內容開始配合辦理。

  1. 實驗室之轉換方式將不限定時間點轉換,待有相關案件申請時(如延展、增項、異動)等需換發證書時一併進行變更,期能降低對實驗室之衝擊。
  2. TAF證書之「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認證範圍中,認可之檢驗方法須加註版次。加註之標準版次須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中之標準版次相同。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願性產品驗證(VPC)之指定實驗室管理,因運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故與應施檢驗相關要求相同。
  4. TAF證書之自願性認證範圍,在符合TAF-CNLA-J12之要求之情況下,得不加註試驗標準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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