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期

發刊日期:2015/02/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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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認證處/陳元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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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標準詮釋

ISO/IEC 17025 意見與解釋專欄-人員能力鑑定紀錄及訓練有效性

本期認證報導選擇5.2.1,5.2.2,5.2.5人員能力鑑定紀錄及訓練有效性為本期專欄主題。對於本專欄的意見或對ISO/IEC 17025的疑問,歡迎實驗室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e-mail: yuanchen@taftw.org.tw。

ISO/IEC 17025:2005 5.2.1, 5.2.5

我的實驗室如何保管技術人員的實際能力資料紀錄?

依據ISO/IEC 17025第5.2.1節 - 執行特定工作之人員,應依據所要求之適當教育、訓練、經驗和(或)技能展示予以資格鑑定。第5.2.5節 - 實驗室授權人員執行特殊職務,應維持「所有技術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及專業資格鑑定、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

因此ISO/IEC 17025除了要求提供授權和(或)能力的確認日期外,實驗室亦應對判斷此項授權和(或)能力的做法予以記錄。因此,實驗室應記錄技術人員的實際展現能力資料,才能符合此規範要求。

ISO/IEC 17025:2005 5.2.2

實驗室管理階層應就實驗室人員的訓練明確地敘述目標,如何將「目標」文件化?

教育、訓練及技能方面的目標,必須納入實驗室的文件化紀錄系統(例如納入定期員工績效審查紀錄等)。

ISO/IEC 17025:2005 5.2.2

實驗室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評估訓練的有效性。請問該如何做到此點?

本項條文重要的精神,評估不是針對實驗室的整體訓練來進行,而是為了第5.2.2條款- 實驗室應有政策及程序以鑑別人員訓練需求並提供訓練,因此實驗室就人員的教育、訓練及技能明確地敘述其目標,進而實施的各項訓練措施有效性而進行。有效性的評估可以包括但不限於,訓練實施的達成率及訓練後的工作表現是否符合原訂目標。

此外,實驗室將訓練有效性的評估予以記錄,且將人員訓練列入實驗室管理階層審查的議題(詳參第4.15.1節)。此外,實驗室亦可維持能力試驗結果評估紀錄、內部稽核及外部評鑑結果、以及與職責相關人員的實際績效評估,並由考核人員(如技術管理階層人員)依照第5.2.5條款規定予以能力考核,以做為證明實驗室人員所受訓練確實有效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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