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

發刊日期:2014/01/01

認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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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處/蔡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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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單位合作

TAF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聯合稽核活動報導

近年來,TAF持續地向權責機關說明與推廣,公共工程品質之精進應該由權責機關、業者與實驗室共同努力方有成效。經過多年的努力,現今此一論點已逐漸為大眾及權責機關接受。去 (2013) 年TAF首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公路總局三區處)執行聯合查核,展現良好成效,雙方並希望未來有進一步擴大與緊密執行之空間。

權責機關與業者為工程品質之決定者,實驗室為工程品質之把關者,工程品質於起始即已決定品質,將所有責任由非品質環圈一員之實驗室來承擔是不公平的,且對工程品質是效果有限的。因為工程品質於一開始若由不良履歷承包商施工,即已注定未來工程極可能要耗費相當監督成本,與面對品質不合格之結果。為何承包商或材料商欲從工程品質之降低以獲致不法利益,就是對工程最終結果之預期可獲致其所想要之結果。減少承包商或材料商之預期結果最佳之方法為,以制度管理工程品質,減少人為干預之情形。

TAF去年與公路總局三區處共同執行聯合查核,此查核為由雙方對公路總局三區處轄區工程執行檢測服務的名單中,遴選10家TAF認可的實驗室執行稽查。本次查核的實驗室分布於高雄、屏東及臺東三個縣市,就近對公路總局三區處之工程案執行材料試驗服務。至於公路總局三區處會與TAF執行聯合稽核,主要是因為公路總局之五個養護工程處,均有申請TAF認證之實驗室,對於TAF認證制度與運作相當瞭解,且對TAF在配合政府政策所作之努力亦能體會。故也先由公路總局三區處試行實驗室遴選、建立實驗室間檢測資訊回報連結系統,及實驗室向公路總局三區處收取執行試驗費用,藉此良善與特別制度,踏出在工程源頭管理作法,並於施行中不斷檢討與改進,以達到工程品質精進目的。

對於公路總局三區處去年採用實驗室遴選制度及與TAF聯合稽查,確實已有相當良好之成效。據該處表示,遴選實驗室可由業者決定檢測之執行者,同時因業者與實驗室有契約關係,業者有權對實驗室發生缺失作相應之處置。同時藉由與TAF聯合稽核,可對實驗室檢測與管理、運作品質清楚,由末端瞭解承包商、材料商之良窳。加上試驗結果於期限內回報之精良資訊系統,大大減少人工時間及延宕所產生之問題。綜合去年施行成果,該處表示可獲致良好內控,並因消除承包商與材料商之預期心理,具有能力及品質之承包商、材料商方來承攬工程。因有好的開始,再加上末端實驗室盡責把關,可減少監控時間與成本,讓人力可專注於監控之方法改進與政策之施行方向擬定。

公路總局三區處遴選實驗室與TAF聯合稽查實驗室之作法,經去年來的實際執行,已確實展現良好成效,信譽良好之承包商、材料商可專注工程施工品質,可謂品質環圈之所有單位均贏。與公路總局三區處配合執行試驗之實驗室,均表示不再因向承包商或材料商收取試驗費用,受承包商或材料商要求配合出具合格報告之壓力,專心於執行材料試驗及獲得應有報酬。公路總局三區處建立之制度以管理工程建設,在交通部樹立良好及成功範例,參與聯合稽核之TAF亦倍感榮焉。公路總局三區處已表明新制度之施行順利,在未來可望與TAF更密切配合及合作,擴大交流、人員訓練及聯合稽查活動。TAF相信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合作,共同為國內公共工程品質努力、堅持,定能開創國內新的工程建設管理境界,改善營建工程環境是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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