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期

發刊日期:2013/07/01

認證報導
TAF Newsletter
瀏覽次數: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誠
點閱次數:
權責單位合作

高壓用電設備測試實驗室出具「各式審查所需之試驗報告」應注意事項交流

2009年起,因應經濟部能源局推展「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業者陸續依規定建制符合ISO/IEC 17025規範之測試實驗室。目前累計高壓用電設備相關測試實驗室已近百家,逐漸成為TAF認證範圍內,新的一類專業實驗室群組。然而由於2012/12/25作業要點的修訂及近半年來相關專家會議的決議,因此筆者整理相關實驗室出具「送電審查所需之各式試驗報告」可特別注意事項,擬藉由本文交流,以利相關實驗室於出具報告時能更符合審查要求。

一、作業要點對實驗室出具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

依能源局作業要點及相關會議紀錄,整理應交流如下:

1、出廠試驗報告:

注意重點

  1. 除TAF認證原製造廠家之測試能力,能源局仍會依原製造廠家之製造生產能力認可原製造廠家。原製造廠家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需同時符合兩者之要求。
    例:某原製造廠經能源局認可某設備具24 kV Max的原製造廠資格,但於TAF通過的認證是36 kV Max的試驗能力資格,此時原製造廠家能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之最大符合審查規定之能量則為24 kV。
  2. 試驗報告之內容,除符合 ISO/IEC 17025 第5.10項相關規定,更應包含作業要點附表二規定之相關試驗項目、並經過能源局認可原製造廠或檢驗機構證書範圍內合格登錄之報告簽署人簽具,方得視為合格之出廠試驗報告。
2、逐具特性試驗報告:

注意重點

  1. 以TAF實驗室資格出具者:
    依照作業要點第廿點,於2012/12/25~2013/12/31期間,由通過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實驗室,出具附認證標誌之逐具特性試驗報告,得取代該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
  2. 以檢驗機構資格出具者:
    符合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即檢驗機構得以能源局認可證書範圍,對業主之委試品,逐具試驗後,出具特性試驗報告。
  3. 以檢驗機構監督試驗資格出具者:
    事先呈報經能源局認可後,檢驗機構得於其他檢驗機構、試驗機構、ILAC 或 STL 認可之實驗室或原製造廠家處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逐具)特性試驗報告。
3、型式試驗報告:

注意重點

  1. 由能源局認可檢驗機構資格出具者:
    此為最適合國內業界的作法,因為依照能源局2012/08/13第9次專家會議決議:「為簡化及縮短型式試驗報告之審查,倘係經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施行經認可之型式試驗或監督型式試驗所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得考量免再送其他檢驗機構書面審查。」,因此可以減少許多審查時間或審查意見往返之溝通。
    當廠家內部通過TAF認證的實驗室,資格都符合能源局認可之型式試驗項目時,檢驗機構也可經能源局認可後,於廠家實驗室處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監督)型式試驗報告。
  2. 由非能源局認可檢驗機構資格出具者:
    當原製造廠家設置之TAF認證的實驗室,認證資格都符合能源局認可之型式試驗所有項目時,也可以執行型式試驗並出具附認證標誌(TAF Logo)之型式試驗報告。但該報告必須經由能源局本專案委任之相關審查委員審查。
    但本作法對急需審查通過者而言,筆者並不推薦,因為委員基於審查職責,的確要花很多時間確認,而後續審查意見往返之溝通,往往會造成急需型式試驗審查核可函之廠家認為審查等待時間過久。但實際上審查委員有其職責,因此筆者的經驗,在目前的制度下,請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是最佳讓報告快速通過認可之作法。

為後續台電送電審查及使用上方便,實驗室出具試驗報告時,可以在標題清楚註記「出廠」試驗報告,或是「特性」試驗報告,或是「型式」試驗報告。此因部分特性試驗報告項目及出廠試驗報告項目相同,若實驗室又未加以註記加以鑑別,恐造成 後續台電送電審查及使用時之困難。

基於實驗室自主管理,在符合ISO 17025之相關要求下,原製造廠得修改其報告格式,以符合其業務需求。因為配合能源局101.12.25修訂版本,原製造廠家須出具附TAF logo之 「特性試驗報告」。只要試試驗方法相同,原製造廠家可視其應用與需求,更改試驗報告標題為「特性試驗報告」或「出廠試驗報告」。不受TAF現場評鑑當時,實驗室提供之試驗報告範本之限制。

二、遵守試驗標準及版次被認可之範圍。

1、慎選最適當之新版標準,申請TAF認證:

依照作業要點第十二條,優先推薦使用CNS或IEC標準。而其他能源局認可之標準及版次(若有最新版也可以使用)可參照本作業要點附表八之規定(如IEEE標準)。

2、注意能源局發出的原製造廠或檢驗機構證書之版次:

這是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因為能源局發的證書有版次。但TAF的測試實驗室證書不一定有版次(高壓用電設備實驗室一般都採用認證當時的最新版標準),所以很少會在申請認證時,要求在證書上列出使用標準之版次。因此若能源局原製造廠認可證書註明使用的標準版次與TAF認證證書使用之標準的最新版次有差異時,應以能源局原製造廠認可證書註明使用的標準版次為準。

以上交流,期望相關實驗室能在出具各式報告,於符合TAF實驗室認證相關規定時,也一併注意「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相信各式報告審查都能順利、即時、正確的通過審查管制過程。然而由於細部執行事宜,仍有可能會在後續主管機關舉辦的專家會議中,參考本作業要點實際執行經驗,進行最適化的規定,因此各相關實驗室仍應隨時注意相關官網(高壓用電設備與審查資訊系統)(請參考相關連結)之公告,掌握最新公告資訊。

高壓用電設備測試實驗室 高壓用電設備測試實驗室

相關連結

回認證報導列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