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放職業衞生實驗室彈性範圍認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以勞安3字第0990145361號,公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為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所定之第三者認證機構。國內有意申請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之實驗室,可透過本會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的認證,成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的作業環境測定實驗室。
為提昇申請實驗室認證品質管理與配合主管機構使用認證效益,本會訂於今(2013)年7月1日開放職業衛生實驗室申請彈性範圍認證,對實驗室效益而言,將可縮短分析方法認證所需耗費時間,讓實驗室將資源投入於技術能力運作,促使實驗室滿足要求提升自主管理,提供客戶更優質服務,對認證機構而言,實施彈性認證之優點為可更有效服務實驗室,且減少行政工作,將更多資源投入於技術認證管理。
彈性認證的概念在 ISO/IEC 17025 及 ISO 15189 均有描述,而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為提供各國的認證機構制訂彈性認證,已制訂ILAC-G18 文件,作為實驗室認可範圍的制訂準則。本會為導入發展彈性認證之創新概念,在參考ILAC-G18的建議,經過收集各國對彈性認證的資訊及想法,於今(2013) 年3月14日召開「職業衛生實驗室技術專家、評審員與資深評審員在職訓練」,及於4月30日召開「職業衛生實驗室彈性認證說明會」。經由此兩場會議的探討,廣納各界對「彈性認證」的制修訂方向想法及對技術性議題意見,發展出完整之職業衛生實驗室「彈性認證」架構,相關之「彈性認證」使用文件。相關文件請參考表一:
| 文件名稱 | 修訂說明 |
|---|---|
|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5(4) |
|
| 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技術規範(TAF-CNLA-T16) | 本文件規範職業衛生實驗室於彈性範圍認證中之要求及規定。 |
| 現場評鑑查檢表(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TAF-CNLA-FG62-13(1) | 本文件依據「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技術規範」之要求及規定,所制定之查檢表。 |
| 技術人員資格查檢表(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 TAF-CNLA-FG62-14(1) | 本文件依據「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技術規範」之要求及規定,所制定之查檢表。 |
表一. 職業衛生實驗室申請彈性認證使用規範及表單
為了確保實驗室之檢測能力符合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導入「彈性認證」的認證模式,本會已於今(2013)年7月1日開放申請職業衛生實驗室提出彈性認證申請作業。實驗室可在原認可範圍,基於對已經獲得認可的量測原理技術信心,允許實驗室可對方法及範圍進行修訂及開發,在彈性認證範圍內增加方法或試驗範圍變更時,不需向本會提出異動申請。對於有興趣申請彈性認證的職業衛生實驗室,可參考以下職業衛生實驗室申請彈性的轉換方式說明。
實驗室轉換方式說明如下:
- 依據「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A15)
- 適用對象:「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認可實驗室
- 轉換方式:提出異動申請更換證書或與延展認證時一併執行
- 轉換期限:2013/07/01~2016/12/31
- 彈性認證範圍 :服務計畫中所列之方法A15 附件一
- 規範依據:
- 認證規範
-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 職業衛生彈性範圍認證技術規範(TAF-CNLA-T16)